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 今日(1月14日)宣布已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香港法例第584章) (《支付條例》) 完成對三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 (三三金融) 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三三金融違反《支付條例》第8Q條,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條下就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措施的最低準則,處以譴責及875,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1)是根據金管局的現場審查及進一步調查的結果而作出的。調查發現三三金融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間未有制定健全及適當的管控制度,以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 (《指引》) 的有關段落(註2)。
是次違規涉及三三金融的管控制度在以下兩個範疇的缺失: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女士表示:「就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來說,大部分的儲值支付工具的業務都屬較低風險,但隨着業務規模和範疇的發展,或會出現較高風險的情況,例如預付卡被卡主以外的第三方不當地用作現金存入再提現。所有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參考這個案中有關啟示,以及金管局發出的相關《指引》和通告,持續確保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管控系統有效,以偵察、評估和管理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尤其是當其面對較高風險的情況。」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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