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 (金管局) 今日(1月14日)宣布已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香港法例第584章) (《支付条例》) 完成对三三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三三金融) 的调查及纪律处分程序。金融管理专员对三三金融违反《支付条例》第8Q条,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条下就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措施的最低准则,处以谴责及875,000港元罚款。
是次纪律处分行动(注1)是根据金管局的现场审查及进一步调查的结果而作出的。调查发现三三金融在2016年11月至2019年6月期间未有制定健全及适当的管控制度,以遵守《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适用) (《指引》) 的有关段落(注2)。
是次违规涉及三三金融的管控制度在以下两个范畴的缺失:
在决定上述的纪律处分行动时,金融管理专员已考虑所有有关情况及因素,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金管局助理总裁(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朱立翘女士表示:「就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来说,大部分的储值支付工具的业务都属较低风险,但随着业务规模和范畴的发展,或会出现较高风险的情况,例如预付卡被卡主以外的第三方不当地用作现金存入再提现。所有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应参考这个案中有关启示,以及金管局发出的相关《指引》和通告,持续确保其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管控系统有效,以侦察、评估和管理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尤其是当其面对较高风险的情况。」
有关连结:纪律处分行动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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