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與證監會就金融集團的利益衝突管理進行聯合檢視

新聞稿

2017年11月24日

金管局與證監會就金融集團的利益衝突管理進行聯合檢視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最近對同一金融集團轄下的註冊機構及持牌法團在銷售自家產品時所產生的潛在利益衝突進行了聯合主題檢視,並於今天發出一份通函,重點載述在有關過程中觀察到的主要事項。是次檢視主要以自家監控措施及合規情況作為焦點。

利益衝突是金管局和證監會的主要監管重點。在香港,金融集團透過其中介人(註1)經營的業務,由研發及管理金融產品到向客戶分銷這些產品等。利益衝突可能在中介人的日常運作中產生(註2)。因此,識別和管理利益衝突對保障客戶利益至為重要。

這份通函提醒中介人監管機構預期在處理利益衝突方面應達到的標準,並提供良好手法的例子,涵蓋範圍包括執行客戶的交易指示及相關披露、產品盡職審查及委託投資組合管理的授權。具體而言,高級管理層應從集團的整體層面管理風險,全面評估管控制度和措施的穩健性及有效性,並確保集團遵守所有適用的法律和監管規定。

金管局副總裁阮國恒先生表示:「金管局與證監會再度合作,並由本年初開始,展開對金融集團的聯合檢視。我們最近檢視了同一金融集團內銷售自家產品時可能產生的利益衝突,並樂意分享其中觀察到的主要關注事項及良好手法。金管局與證監會將繼續攜手合作監察金融集團內的中介人,以確保對不同集團公司均以全面及一致的方式進行監察。」

證監會中介機構部執行董事梁鳳儀女士表示:「高級管理層在確保金融機構維持適當的操守標準及遵守恰當的政策及程序方面,承擔首要責任。金管局與證監會致力向金融機構就它們應實行管理監督及制訂穩健的內部監控措施,發出清晰及統一的訊息。」

金管局與證監會一直緊密合作,並將在進行監察工作時考慮這些檢視的結果,這將有助為金融行業訂立統一的監管標準,並維持市場的穩健。 

 

 

備註:

1. 按照《證券及期貨條例》附表1的定義,“中介人”指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

2. 例如,某金融集團內的一家註冊機構向其客戶提供財富管理或私人銀行相關服務,而同一集團內的持牌法團向該註冊機構提供資產管理相關服務以及執行交易指示和投資銀行方面的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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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