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与证监会就金融集团的利益冲突管理进行联合检视

新聞稿

2017年11月24日

金管局与证监会就金融集团的利益冲突管理进行联合检视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最近对同一金融集团辖下的注册机构及持牌法团在销售自家产品时所产生的潜在利益冲突进行了联合主题检视,并于今天发出一份通函,重点载述在有关过程中观察到的主要事项。是次检视主要以自家监控措施及合规情况作为焦点。

利益冲突是金管局和证监会的主要监管重点。在香港,金融集团透过其中介人(注1)经营的业务,由研发及管理金融产品到向客户分销这些产品等。利益冲突可能在中介人的日常运作中产生(注2)。因此,识别和管理利益冲突对保障客户利益至为重要。

这份通函提醒中介人监管机构预期在处理利益冲突方面应达到的标准,并提供良好手法的例子,涵盖范围包括执行客户的交易指示及相关披露、产品尽职审查及委托投资组合管理的授权。具体而言,高级管理层应从集团的整体层面管理风险,全面评估管控制度和措施的稳健性及有效性,并确保集团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和监管规定。

金管局副总裁阮国恒先生表示:「金管局与证监会再度合作,并由本年初开始,展开对金融集团的联合检视。我们最近检视了同一金融集团内销售自家产品时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并乐意分享其中观察到的主要关注事项及良好手法。金管局与证监会将继续携手合作监察金融集团内的中介人,以确保对不同集团公司均以全面及一致的方式进行监察。」

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高级管理层在确保金融机构维持适当的操守标准及遵守恰当的政策及程序方面,承担首要责任。金管局与证监会致力向金融机构就它们应实行管理监督及制订稳健的内部监控措施,发出清晰及统一的讯息。」

金管局与证监会一直紧密合作,并将在进行监察工作时考虑这些检视的结果,这将有助为金融行业订立统一的监管标准,并维持市场的稳健。 

 

 

备注:

1. 按照《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的定义,“中介人”指持牌法团或注册机构。

2. 例如,某金融集团内的一家注册机构向其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或私人银行相关服务,而同一集团内的持牌法团向该注册机构提供资产管理相关服务以及执行交易指示和投资银行方面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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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17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