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進入銀行業市場的準則

新聞稿

2002年05月10日

放寬進入銀行業市場的準則

行政會議已通過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出放寬部分進入銀行業市場準則的建議。

金管局於2001年12月完成對現有進入市場準則及三級發牌制度的檢討。由於銀行業持續進行整固,以及銀行業監管制度已進一步加強,金管局認為放寬部分進入市場準則應不會影響銀行體系的穩定。檢討提出的主要建議內容如下:

  1. 取消境外註冊申請機構須有160億美元資產規模的準則,代之以適用於本地註冊申請機構的較低的資產負債表規模準則(現時為客戶存款30億港元及總資產40億港元);
  2. 將本地註冊的有限制牌照銀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獲准升格為持牌銀行所需的期限由10年縮短為3年,以及撤銷有關「與香港有緊密連繫」的規定;
  3. 將本地註冊申請機構的最低資本要求由1.5億港元,調高至3億港元。這項規定同時適用於境外註冊申請機構(以銀行整體而言)。這項調整的目的是要在兩方面取得平衡:一方面要令機構較容易以持牌銀行形式進入市場;另一方面則要避免出現許多小型銀行;
  4. 容許境外註冊銀行將其香港業務改為透過附屬公司形式運作,條件是該銀行獲認可在香港經營銀行業務不少於3年,以及會轉移至申請認可資格的附屬公司的客戶存款及資產額分別不少於30億港元及40億港元;及
  5. 維持現行的三級發牌制度,留待有關進入市場準則的建議修訂逐步落實後才再作檢討。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已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35(1)條發出2002年《銀行業條例》(修訂附表7)公告,使上述建議生效。公告已於今日(2002年5月10日)刊登於憲報內,並會提呈立法會進行如不廢除或不提出修訂即屬通過的程序 。

金管局副總裁簡達恆說:「放寬進入市場準則的建議有助吸引不同類別的本地及國際機構參與本港的銀行業市場,有利香港維持其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由於過去幾年對發牌制度作出了多項修訂,所以金管局已就《申請成為認可機構的指引》展開全面檢討,該份文件向有意根據《銀行業條例》申請認可資格的機構提供指引。經修訂的《指引》會於稍後推出,有關各方暫時可參考載有發牌制度主要修訂概要的文件,該文件載於金管局網站(http://www.hkma.gov.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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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組經理馮惠芳  2878 8246 或
新聞組經理葉秀華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2年5月10日

附件: 對《根據銀行業條例申請成為認可機構的指引》作出的主要修訂概要 (MS Word, 30KB)

相關資料: 向所有認可機構發出的通告,2002年5月10日 (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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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2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