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进入银行业市场的准则

新闻稿

2002年05月10日

放宽进入银行业市场的准则

行政会议已通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提出放宽部分进入银行业市场准则的建议。

金管局于2001年12月完成对现有进入市场准则及三级发牌制度的检讨。由于银行业持续进行整固,以及银行业监管制度已进一步加强,金管局认为放宽部分进入市场准则应不会影响银行体系的稳定。检讨提出的主要建议内容如下:

  1. 取消境外注册申请机构须有160亿美元资产规模的准则,代之以适用于本地注册申请机构的较低的资产负债表规模准则(现时为客户存款30亿港元及总资产40亿港元);
  2. 将本地注册的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获准升格为持牌银行所需的期限由10年缩短为3年,以及撤销有关「与香港有紧密连系」的规定;
  3. 将本地注册申请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由1.5亿港元,调高至3亿港元。这项规定同时适用于境外注册申请机构(以银行整体而言)。这项调整的目的是要在两方面取得平衡:一方面要令机构较容易以持牌银行形式进入市场;另一方面则要避免出现许多小型银行;
  4. 容许境外注册银行将其香港业务改为透过附属公司形式运作,条件是该银行获认可在香港经营银行业务不少于3年,以及会转移至申请认可资格的附属公司的客户存款及资产额分别不少于30亿港元及40亿港元;及
  5. 维持现行的三级发牌制度,留待有关进入市场准则的建议修订逐步落实后才再作检讨。

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已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35(1)条发出2002年《银行业条例》(修订附表7)公告,使上述建议生效。公告已于今日(2002年5月10日)刊登于宪报内,并会提呈立法会进行如不废除或不提出修订即属通过的程序 。

金管局副总裁简达恒说:「放宽进入市场准则的建议有助吸引不同类别的本地及国际机构参与本港的银行业市场,有利香港维持其国际金融中心地位。」

由于过去几年对发牌制度作出了多项修订,所以金管局已就《申请成为认可机构的指引》展开全面检讨,该份文件向有意根据《银行业条例》申请认可资格的机构提供指引。经修订的《指引》会于稍后推出,有关各方暂时可参考载有发牌制度主要修订概要的文件,该文件载于金管局网站(http://www.hkma.gov.hk)。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冯惠芳  2878 8246 或
新闻组经理叶秀华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2年5月10日

附件: 对《根据银行业条例申请成为认可机构的指引》作出的主要修订概要 (MS Word, 30KB)

相关资料: 向所有认可机构发出的通告,2002年5月10日 (英文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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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2年0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