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和香港訂立雙邊回購協議

新聞稿

1997年01月27日

韓國和香港訂立雙邊回購協議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韓國銀行今日(一月二十七日)聯合宣布,該兩家中央銀行機構已簽訂雙邊回購協議。

與韓國銀行簽訂的雙邊回購協議是金管局簽訂的第九項同類協議。金管局已於較早前分別與澳洲、中國、印尼、日本、馬來西亞、菲律賓、新加坡及泰國的中央銀行簽訂了雙邊回購協議。

雙邊回購協議是指約訂雙方按議定的金額購入證券,雙方並同意在約定日期按約定金額售回該等證券的協議。金管局與區內中央銀行簽訂回購協議所用的工具都是流通性極高的美國國庫債券。

由於中央銀行的信用評級一般較私營銀行為高,因此中央銀行通過訂立這些具有充分抵押的協議,能夠在最低風險的情況下提高資金的流動性。

發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最新新聞稿
修訂日期 : 1997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