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和香港订立双边回购协议

新聞稿

1997年01月27日

韩国和香港订立双边回购协议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与韩国银行今日(一月二十七日)联合宣布,该两家中央银行机构已签订双边回购协议。

与韩国银行签订的双边回购协议是金管局签订的第九项同类协议。金管局已于较早前分别与澳洲、中国、印尼、日本、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及泰国的中央银行签订了双边回购协议。

双边回购协议是指约订双方按议定的金额购入证券,双方并同意在约定日期按约定金额售回该等证券的协议。金管局与区内中央银行签订回购协议所用的工具都是流通性极高的美国国库债券。

由于中央银行的信用评级一般较私营银行为高,因此中央银行通过订立这些具有充分抵押的协议,能够在最低风险的情况下提高资金的流动性。

发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一九九七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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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1997年0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