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媒介及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匯思

2005年08月11日

交易媒介及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在香港進行的國際金融交易若能多利用外幣結算及交收,將大為促進風險管理及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發展。

貨幣的其中一項功能是作為交易媒介。在一個實行貨幣制度的經濟體系裏,我們不再以物易物,例如可能用一頭豬來交換3套西裝及一雙皮鞋這種極之不便的制度,而是將所有貨品與服務的價值或價格貨幣化,並以有關貨幣進行交易。當然,有關貨幣必須是交易各方所接受的,因此亦需要有穩健的貨幣政策,以維持貨幣穩定。

港元自然是香港的日常交易媒介。事實上,《基本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訂明港元是香港的法定貨幣。即是說,在香港消費者就商品或服務支付港元,商戶必須接受。打工仔的工資都是以港元支付,每個家庭的各樣帳單及其他日常支出亦是以港元繳付。香港具備明確的貨幣政策目標,就是維持貨幣穩定。由於香港是一個外向型經濟體系,每個人都直接或間接地與世界其他地方有生意來往,因此我們又將貨幣穩定界定為港元兌美元的匯率保持穩定。

不過,除了由本地經濟活動所產生的交易外,尚有許多交易在香港進行。如《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所規定,香港是一個國際金融中心,海外投資者會投資於集資單位(特別是內地機構)在香港發行的各種金融工具。雖然港元可以,而且亦確實被用作在香港籌組的國際金融業務(如H股的首次公開招股事項)的交易媒介,但這並非必須的。對海外投資者,例如是美國的投資者來說,若首次公開招股事項及其後在第二市場進行的買賣能夠以美元為單位,相信會更為方便。同樣,若H股公司可以以人民幣甚或美元發行股票,相信亦會方便許多,因為它們無需將首次公開招股事項所籌集的資金兌換為人民幣以在內地使用,或兌換為美元以經營國際業務。

港元是香港的法定貨幣,並不等於所有交易都要以港元為單位。只要交易各方同意,他們可以選用任何一種貨幣,甚或棄用貨幣,回到以物易物的交易方法。我要指出,如果我們認真的要提供「適當的經濟和法律環境,以保持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同樣是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九條),香港就必須能提供一個平台,好讓有關各方可以以其所選擇的貨幣進行國際金融交易。

香港的貨幣穩定有另一個考慮因素。一個成功的金融平台能同時吸引其他地區擁有剩餘資金的人與需要籌集資金的人,因而會產生大量金融交易。若所有有關資金都涉及港元兌換的話,便會對香港的貨幣管理構成重大挑戰。相信讀者還記得過去多宗首次售股事項曾令香港的貨幣狀況出現短暫的不穩定局面。儘管過去強化本港貨幣制度的各項措施已有助應付這類龐大的資金流量,但若有關的交易能以外幣為單位,港元自然可以避免承受不穩定的風險。正如上文提到,海外投資者及集資者可能較為喜歡這種安排。

在香港進行的國際金融交易多利用外幣,並不會影響港元的地位,因為港元始終是香港的法定貨幣,是本地交易的媒介。利用其他貨幣進行國際交易會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正因如此,所以我們致力發展金融基建(即支付、結算及交收系統),以支援在香港使用其他貨幣,包括人民幣,從而促進國際金融及其他跨境活動。具體來說,為加強本港的金融基建以應付人民幣交易,我們要建設的平台不應僅限於只促進內地與世界其他地區的金融中介活動,而是亦能促進內地投資者與發行機構之間的金融中介活動。香港已具備內地所欠缺先進的資本市場,可為此扮演重要角色。內地的資本流動是有地域限制的,但只要兩地監管機構緊密合作,可控的資金融通渠道是不難建立的。

 

任志剛

2005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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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5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