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實物拍攝、或複製香港硬幣圖像作印刷等用途毋須向金融管理專員申請。由於香港硬幣的設計知識產權屬於香港特區政府,如欲使用香港硬幣圖像,請向政府新聞處申請。
然而,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4條規定,任何人未經金融管理專員事先以書面同意而製造香港硬幣的仿製品(即與屬香港法定貨幣的硬幣在形狀、大小、製成物質等相似的仿製品),即屬犯罪。金管局會與警方商討,按個別情況考慮製造香港硬幣仿製品的申請,並可能就每一申請制定所須提交的資料和須遵從的條款。申請程序和所需資料如下:
申請人可以透過以下方式向金管局提交申請或查詢:
任何人士如欲製造香港硬幣仿製品,必須根據上述條例向本局提供以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