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实物拍摄、或复制香港硬币图像作印刷等用途毋须向金融管理专员申请。由于香港硬币的设计知识产权属于香港特区政府,如欲使用香港硬币图像,请向政府新闻处申请。
然而,根据《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04条规定,任何人未经金融管理专员事先以书面同意而制造香港硬币的仿制品(即与属香港法定货币的硬币在形状、大小、制成物质等相似的仿制品),即属犯罪。金管局会与警方商讨,按个别情况考虑制造香港硬币仿制品的申请,并可能就每一申请制定所须提交的资料和须遵从的条款。申请程序和所需资料如下:
申请人可以透过以下方式向金管局提交申请或查询:
任何人士如欲制造香港硬币仿制品,必须根据上述条例向本局提供以下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