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瑞士盈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士盈豐),並處以罰款1,085萬港元,原因是該公司在2015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間(有關期間)犯有產品盡職審查、備存紀錄及延遲匯報的缺失(註1及2)。
證監會的調查源自瑞士盈豐的主動匯報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轉交的調查結果(註3)。
在產品盡職審查方面,瑞士盈豐在評估322隻債券時,沒有考慮不同產品的專有特點,亦沒有及時更新其內部政策以反映監管變動。瑞士盈豐亦沒有確保在每次交易時或之前,就若干複雜產品的分銷向客戶提供充分資料及警告聲明。
至於備存紀錄及延遲匯報方面,瑞士盈豐沒有就141隻債券備存產品盡職審查紀錄,及於2020年7月首次懷疑出現產品盡職審查缺失時,沒有立即向證監會作出匯報(註4)。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瑞士盈豐已採取補救措施,以加強其產品盡職審查的框架;
- 瑞士盈豐與金管局及證監會合作解決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的關注事項;及
- 瑞士盈豐將實施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以檢視在有關期間內購買了受影響產品的客戶的投訴(註5)。
註:
- 此新聞稿由證監會及金管局共同發出。
- 瑞士盈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發牌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 金管局在瑞士盈豐主動匯報其產品盡職審查缺失後進行調查,並將調查結果轉交證監會跟進。
- 違反《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及《適用於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的管理、監督及內部監控指引》。
- 制訂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是為確保瑞士盈豐深入覆核有關交易,從而以公平合理的方式處理投訴。根據瑞士盈豐進行的影響評估,瑞士盈豐在有關期間內進行產品盡職審查時,可能沒有考慮到351項產品的專有特點。瑞士盈豐將以加強的投訴處理程序,處理在有關期間內曾購買該351項產品的客戶可能提出的任何投訴。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當中附有該351項產品的列表)載於證監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