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與證監會合作執法行動 - 滙豐因研究報告的披露缺失而遭證監會譴責並罰款420萬港元

新聞稿

2025年08月26日

金管局與證監會合作執法行動 - 滙豐因研究報告的披露缺失而遭證監會譴責並罰款420萬港元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滙豐)因在過去八年於發表關於香港上市證券的研究報告時違反披露規定,遭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譴責並罰款420萬港元(備註1至3)。

在滙豐自行作出匯報後,金管局與證監會合作展開調查。兩家監管機構發現,滙豐在2013年至2021年期間發表的研究報告中,沒有披露及/或錯誤地披露其與多家公司之間的投資銀行業務關係。這些問題源於滙豐在系統之間的數據紀錄和配對存在缺失,估計令超過4,200份關於香港上市證券的研究報告的披露受到影響。

證監會認為,滙豐沒有以適當的技能和小心審慎的態度行事,亦沒有設立有效的系統及監控措施,以確保遵守披露規定及其研究報告中披露內容的準確性。

證監會在決定採取上述紀律處分時,已考慮到所有相關情況,包括:

  • 沒有證據顯示客戶因有關披露問題而蒙受損失;
  • 滙豐已進行審查,以識別有關違規行為的根本原因及範圍;
  • 滙豐已採取措施以改善其系統及監控措施,防止日後發生違規行為;及
  • 滙豐與金管局及證監會合作解決在調查中所識別的關注事項。

 

備註:

  1. 此新聞稿由證監會與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聯合發出。
  2. 滙豐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註冊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第2類(期貨合約交易)、第4類(就證券提供意見)、第5類(就期貨合約提供意見)、第6類(就機構融資提供意見)及第9類(提供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
  3. 《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第16.5(d)段規定,商號如與有關發行人或新上市申請人有投資銀行業務的關係,便應在研究報告中披露該項事實。

 

有關紀律行動聲明載於證監會網站

最新新聞稿
修訂日期 : 2025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