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7月22日)宣布,已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條例》)完成對三三金融服務有限公司(三三金融)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三三金融違反《支付條例》第8Q條,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條的最低準則,處以譴責及1,6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1)是根據金管局的調查結果而作出。調查發現三三金融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間未有制定健全及適當的管控制度,以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指引》)的有關段落(註2)。
是次違規涉及三三金融的管控制度在以下三個範疇的缺失: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客戶盡職審查措施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尤其重要。核實客戶身份和了解業務關係的目的及其預期性質,為客戶盡職審查措施的重要元素,而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確保已建立有效的相關措施。」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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