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對三家銀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新聞稿

2025年07月22日

金融管理專員對三家銀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7月22日)宣布,已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完成對三家銀行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三家銀行分別為Indian Overseas Bank, Hong Kong Branch(IOBHK)、交通銀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銀(香港))及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交銀香港分行)。

金融管理專員:(i) 譴責IOBHK;(ii) 命令IOBHK就過往的交易進行回顧檢討,以及制定並落實補救措施,以糾正其違反事項;及(iii) 對IOBHK處以8,500,000港元罰款。此外,金融管理專員對交銀(香港)處以4,000,000港元罰款和對交銀香港分行處以3,700,000港元罰款。金融管理專員對上述三家銀行所採取的紀律處分行動之詳情載於隨附各自的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是金管局對上述銀行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調查後而作出的。調查發現三家銀行未有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IOBHK的交易監察機制和管理層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的監察存在重大缺失。

交銀(香港)及交銀香港分行的違反事項源於兩家銀行未有將某些類別的交易載入至兩家銀行共用的交易監察系統,削弱了該系統識別可疑活動的效用。

在決定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

(a)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b) 需要向上述三家銀行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的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c) 有關銀行已就發現的缺失採取補救措施(如適用);及
(d) 上述三家銀行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並在金管局的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陳景宏表示:「有效的交易監察措施讓銀行能及時識別和舉報可疑交易,因此是銀行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管控措施中的重要一環。銀行管理層應確保銀行備有妥善的交易監察系統及流程,並在發現缺失時迅速糾正。」

有關連結: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IOBHK)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交銀(香港))

紀律處分行動聲明(交銀香港分行)

 

 

註:

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就認可機構而言的有關當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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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