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新聞稿

2024年04月19日

金融管理專員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採取紀律處分行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4月19日)宣布已經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1)完成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華南香港)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華南香港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9,0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2)是根據金管局對華南香港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調查結果而作出的。調查發現的管控問題涉及華南香港在2012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間未有就某些客戶的交易,審查有關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並以書面方式列明其審查結果,以持續監察與這些客戶的業務關係。在該期間,華南香港亦未有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的責任。

此外,在2018年3月1日至7 月9日期間,華南香港作為匯款機構,在多項匯出的跨境電傳轉帳中,沒有記錄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或在附隨有關電傳轉帳的信息內包括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稱。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經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a)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及違反持續的時間;
(b) 需要向華南香港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的管控措施及程序在應對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c) 華南香港自行發現其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監控制度的缺失,並主動向金管局匯報;
(d) 華南香港已經就發現的缺失採取補救及改善措施;
(e) 華南香港過往並無與《打擊洗錢條例》相關的紀律處分紀錄;及
(f) 華南香港在金管局執法程序中的合作表現。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是認可機構偵測及舉報潛在洗錢活動的重要措施,對維護銀行體系穩健發揮重大作用。為此,認可機構應維持風險為本的政策及程序,就員工的職責提供清晰指引及充足培訓,定期更新風險評估及檢視交易監察系統是否充足及有效,並適當運用創新科技。」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註:

  1. 於2018年3月1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簡稱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2. 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認可機構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最新新聞稿
修訂日期 : 2024年0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