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4月19日)宣布已經根據《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1)完成對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華南香港)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華南香港違反《打擊洗錢條例》處以9,0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2)是根據金管局對華南香港就《打擊洗錢條例》所設立的制度及管控措施的合規情況進行的調查結果而作出的。調查發現的管控問題涉及華南香港在2012年4月至2018年7月期間未有就某些客戶的交易,審查有關交易的背景及目的,並以書面方式列明其審查結果,以持續監察與這些客戶的業務關係。在該期間,華南香港亦未有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履行《打擊洗錢條例》下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的責任。
此外,在2018年3月1日至7 月9日期間,華南香港作為匯款機構,在多項匯出的跨境電傳轉帳中,沒有記錄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稱及/或在附隨有關電傳轉帳的信息內包括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稱。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經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以下各項: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持續監察與客戶的業務關係,是認可機構偵測及舉報潛在洗錢活動的重要措施,對維護銀行體系穩健發揮重大作用。為此,認可機構應維持風險為本的政策及程序,就員工的職責提供清晰指引及充足培訓,定期更新風險評估及檢視交易監察系統是否充足及有效,並適當運用創新科技。」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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