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譴責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並處以罰款

新聞稿

2018年12月28日

金融管理專員譴責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並處以罰款

金融管理專員:-

(a) 譴責JPMorgan Chase Bank, National Association, Hong Kong Branch (「JPMorgan Hong Kong」)違反《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1)附表2第19(2)及19(3)條,未有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I)識辨及處理不遵守《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2(5)條的電傳轉賬;以及(II)履行《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3及5條下分別關於客戶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

(b) 命令JPMorgan Hong Kong在金融管理專員將指明的日期或之前,採取金融管理專員將指明的方式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呈交一份由獨立外聘顧問撰寫的報告,評估:(I) JPMorgan Hong Kong所採取的補救措施是否足以解決金管局所指出的違反及其他缺失(註2);以及(II)落實該等措施以解決金管局所指出的違反及其他缺失的成效;及

(c) 命令JPMorgan Hong Kong繳付12,500,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3)是根據金管局的調查結果而作出的。調查發現JPMorgan Hong Kong於 2012 年 4 月至 2014 年 2 月期間,在數個主要管控範疇(包括客戶盡職審查、定期覆核客戶盡職審查資料,以及電傳轉賬)存在缺失,以致違反《打擊洗錢條例》6項指明的條文(註4)。概括而言,JPMorgan Hong Kong並沒有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以:

(a) 履行其進行客戶盡職審查的責任。JPMorgan Hong Kong就某些客戶的盡職審查措施並沒有規定(I)取得註冊資料證明書或等同文件以核實有關客戶的存在;以及(II)核實實益擁有人的身分。JPMorgan Hong Kong未能在與某些客戶建立業務關係前,執行所有有關的客戶盡職審查規定;

(b) 履行其持續監察業務關係的責任。就關連客戶組別而言,JPMorgan Hong Kong若已就關連客戶組別內的某客戶進行了定期覆核,其措施並沒有規定必須就同一組別內的另一客戶的盡職審查資料進行定期覆核。因此,JPMorgan Hong Kong未有就關連組別內的某些客戶進行定期覆核,以確保其所取得的文件、數據及資料反映現況及仍屬相關。在該等關連組別的495位高風險客戶中,有259位客戶並沒有接受年度覆核;及

(c) 識辨及處理不遵守相關規定的電傳轉賬。該規定要求在附隨有關電傳轉賬的信息或付款表格內須要包括匯款人的姓名或名稱。JPMorgan Hong Kong進行了數宗匯出電傳轉賬,而沒有在有關的SWIFT信息(註5)中包括匯款人的姓名或名稱。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包括違反《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19條下有關設立及維持有效措施的規定;

(b) 需要向JPMorgan Hong Kong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有效管控及措施在應付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風險方面的重要性;

(c) JPMorgan Hong Kong自行找出及報告若干缺失,並就這些缺失採取積極及廣泛的補救工作,以及在得悉金管局所指出的違反及其他缺失後採取補救措施。JPMorgan Hong Kong已加強其管控措施,以防止同類違反再發生;及

(d) JPMorgan Hong Kong過往並無遭受與《打擊洗錢條例》有關的紀律處分的紀錄,並在金管局調查及執法程序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女士表示:「這個案涉及數個主要管控範疇的缺失,包括客戶盡職審查、定期覆核客戶盡職審查資料,以及電傳轉賬等方面,主要由於管控措施失效,以致違反數條《打擊洗錢條例》下指明的條文。銀行必須設立有效措施,以履行其在《打擊洗錢條例》下的責任。相關措施使銀行能在顧及其業務性質、規模及複雜程度的情況下,識別、了解及減低風險。銀行應參閱金管局提供的各項指引及資源,包括《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認可機構適用)(https://www.hkma.gov.hk/chi/key-functions/banking-stability/aml-cft.shtml)。」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註:

1.

於2018年3月1日前,香港法例第615章的簡稱為《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

2.

考慮到已實施的補救措施及這個案的特定事實,該補救命令涵蓋範圍並不包括有關電傳轉賬的缺失。

3.

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打擊洗錢條例》第21條而作出的。《打擊洗錢條例》對指明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及指定非金融企業及行業人士施加客戶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就認可機構而言,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下的有關當局。

4.

JPMorgan Hong Kong在2012年4月至2014年2月期間違反《打擊洗錢條例》附表2第3(1)、5(1)、12(5)、19(1)、19(2)及19(3)條。

5.

SWIFT指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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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8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