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的生效公告及受保障安排規例刊憲

新聞稿

2017年05月12日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的生效公告及受保障安排規例刊憲

政府今日(五月十二日)在憲報刊登《〈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及《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受保障安排)規例》(《規例》)。

《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第628章)(《處置條例》)於二零一六年六月通過,為受涵蓋金融機構設立了一個跨界別的處置機制,以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所制定的國際標準,即《有效的金融機構處置機制主要元素》。

為實施《處置條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已訂立《生效公告》,指定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為《處置條例》的生效日期。

《規例》將與《處置條例》同日生效。當處置機制當局(即金融管理專員、保險業監督及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需要行使其處置權力,有秩序地處理在香港不可持續經營並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倒閉時,《規例》將向他們施加適當的限制。有關的限制,旨在保障某一系列對金融市場日常運作具有基本重要性的金融安排(於《處置條例》第 74 條界定為「受保障安排」者)的經濟效益。為審慎起見,我們認為,《規例》在《處置條例》生效前應制訂妥當,一旦處置機制當局需要行使處置權力時,「受保障安排」可享有明確的法律待遇。

政府發言人表示﹕「我們已就有關《規例》的取向進行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並欣悉回應者普遍同意我們的建議。《處置條例》及《規例》生效後,將賦予處置機制當局所需的權力及責任,以緩減具系統重要性的本地或海外金融機構,一旦不可持續經營所構成的風險,從而提升本港金融體系抵禦金融震盪的能力,並鞏固香港作為首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生效公告》及《規例》將於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並於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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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7年0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