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五月十二日)在宪报刊登《〈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生效日期)公告》(《生效公告》)及《金融机构(处置机制)(受保障安排)规例》(《规例》)。
《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处置条例》)于二零一六年六月通过,为受涵盖金融机构设立了一个跨界别的处置机制,以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所制定的国际标准,即《有效的金融机构处置机制主要元素》。
为实施《处置条例》,财经事务及库务局局长已订立《生效公告》,指定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为《处置条例》的生效日期。
《规例》将与《处置条例》同日生效。当处置机制当局(即金融管理专员、保险业监督及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需要行使其处置权力,有秩序地处理在香港不可持续经营并具系统重要性的金融机构倒闭时,《规例》将向他们施加适当的限制。有关的限制,旨在保障某一系列对金融市场日常运作具有基本重要性的金融安排(于《处置条例》第 74 条界定为「受保障安排」者)的经济效益。为审慎起见,我们认为,《规例》在《处置条例》生效前应制订妥当,一旦处置机制当局需要行使处置权力时,「受保障安排」可享有明确的法律待遇。
政府发言人表示:「我们已就有关《规例》的取向进行为期两个月的公众谘询,并欣悉回应者普遍同意我们的建议。《处置条例》及《规例》生效后,将赋予处置机制当局所需的权力及责任,以缓减具系统重要性的本地或海外金融机构,一旦不可持续经营所构成的风险,从而提升本港金融体系抵御金融震荡的能力,并巩固香港作为首要国际金融中心的地位。」
《生效公告》及《规例》将于二零一七年五月十七日提交立法会,进行先订立后审议的程序,并于二零一七年七月七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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