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已根據《 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金融機構)條例》(香港法例第615章)(打擊洗錢條例)(註一)第21條:-
(a) 命令State Bank of India, Hong Kong Branch (SBIHK) 根據金融管理專員將指定的日期與方式,向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呈交一份由獨立外聘顧問擬制的報告,以評估 (i) SBIHK的補救方案(註二)是否足以解決金管局所查獲的違規事項及 (ii) 執行有關補救方案的效用;
(b) 命令SBIHK繳付港幣7,500,000 罰款;及
(c) 金融管理專員並藉此對下列違反打擊洗錢條例中的指明條文的事項譴責SBIHK。
是次的行動是根據金管局的調查結果而作出的。該調查的目的是要查找SBIHK是否有良好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內部監控系統以遵守打擊洗錢條例中的規定。
金管局在是次調查發現SBIHK於2012年4月至2013年11月期間違反了打擊洗錢條例附表二中第3(1),5(1),19(1) 及19(3) 等四條指明條文。概括而言,SBIHK未能:-
(a) 在與28位公司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之前執行打擊洗錢條例附表二第2(1)(a)及2(1)(b)條訂明的客戶盡職審查措施;
(b) 持續監察其與客戶的業務關係;
(c) 設立及維持有效的程序,以斷定其客戶或其客戶的實益擁有人是否政治人物;及
(d) 設立為確保履行打擊洗錢條例附表二第3及第5條中的指明條文的有效程序。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包括寬減處分的因素例如:-
(a) SBIHK已採取十分積極及加強的補救措施以糾正金管局在是次調查所查獲的違規事項及金管局於現場審查所發現的其他缺失;
(b) SBIHK已透過外部顧問確認沒有找到有問題戶口或可疑交易;及
(c) SBIHK過往並無遭紀律處分的紀錄及在金管局調查過程中表現合作。
金管局執行總監(法規)戴敏娜女士表示:「本案涉及關於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內部監控系統的缺失。金管局對此十分重視並想藉此向業界發出明確的訊息,就是所有認可機構應建立有效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監控系統,以便它們能推行透過對客戶的認知,偵查及匯報可疑交易等措施。這些監控措施是協助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重要基石,並藉以維持銀行體系的誠信以及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聲譽。金管局會採取適當的紀律處分行動來遏止這方面的缺失。」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完
備註:
一. 打擊洗錢條例於2012年4月1日生效。該條例陳列了一套金融機構,包括認可機構,須承擔有關就客戶作盡職審查及備存紀錄的規定。這些規定載於條例的附表二中。金融管理專員是打擊洗錢條例中作為監管認可機構遵守條例規定的有關當局。
二. SBIHK的補救方案是指其就糾正金管局於2012年進行的現場審查所發現其在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方面內部監控的缺失所作的補救措施。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