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建立一套適用於香港的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展開諮詢

新聞稿

2014年01月07日

為建立一套適用於香港的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展開諮詢

為建立一套適用於香港的金融機構(包括金融市場基建)有效處置機制,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即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和保險業監督,於今日(一月七日)展開為期三個月的第一階段公眾諮詢 

政府發言人指出:「我們需要建立一套適用於香港的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以符合國際規管和監督金融機構的最新準則。一套有效處置機制可賦予有關當局權力,能更有效地處置不能持續經營的金融機構,避免造成嚴重的系統性破壞,同時保障公帑。」

發言人表示:「今日展開的諮詢旨在就有關處置機制的初步構思及建議徵詢公眾和金融服務業界的意見,我們會分析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以期在第二階段的公眾諮詢制定更詳細的建議。」

他補充:「我們計劃於今年稍後時間,就處置機制更為具體的細節和操作進行第二階段的公眾諮詢。視乎公眾諮詢的結果,我們期望在二零一五年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立法建議。」

在近期的全球金融危機爆發後,多個地區的政府花費史無前例的巨額公帑挽救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隨後,國際社會推出連串監管改革措施,務求提高金融體系抵禦衝擊的能力和加強金融體系的穩定。

金融穩定理事會受二十國集團領袖委託制訂措施,應對一些被認為具系統重要性和「大到不能倒」的金融機構一旦倒閉時所引發的系統性和道德風險。為此,金融穩定理事會於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公布《金融機構有效處置機制的主要元素》(《主要元素》) 。香港作為金融穩定理事會的成員地區之一,又是主要的國際金融中心,有責任履行《主要元素》所列明的新準則。

香港現行的法定框架沒有提供金融穩定理事會認為是有效處置機制所需的所有權力,因此需要修訂法例以令現行安排符合《主要元素》所列出的準則。若有需要時,有關當局便能更有效地對瀕臨倒閉的金融機構進行有秩序的處置,避免造成嚴重的系統性破壞,同時保障公帑。

現建議的香港金融機構處置機制,力求符合金融穩定理事會要求的標準,包括關於涵蓋範圍、管治安排、處置權力和方案、保障安排、資金安排、跨境協調及訊息共享的標準。

在訂出建議的過程中,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考慮了本地因素及參考了海外地區的相關發展。有關諮詢文件可由以下網頁下載(http://www.fstb.gov.hk/fsb/chinese/ppr/consult/resolution.htm),亦可於金管局(www.hkma.gov.hk)、證監會(www.sfc.hk)和保險業監督的網頁(www.oci.gov.hk).下載。

歡迎公眾及業界於二零一四年四月六日或以前,把意見郵寄到香港添馬添美道2號政府總部24樓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財經事務科處置機制諮詢,亦可傳真至2856 0922或電郵至resolution@fstb.gov.hk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14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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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4年0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