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生效

新聞稿

2004年11月04日

《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生效

《結算及交收系統條例》今日(星期四)生效。

該條例建立一套法定架構,讓金融管理專員(專員)可指定及監察對香港在貨幣或金融方面的穩定性或對香港發揮作為國際金融中心的功能有重要性的結算及交收系統。該條例亦對經該等指定系統進行的交易的交收終局性提供法定支持,保障交收終局性免受破產法例或任何其他法例影響。為此,專員會向符合條例指明的安全及效率規定的指定系統發出終局性證明書。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總裁任志剛說:「該條例為金融管理專員監察重要的結算及交收系統提供法定支持,亦為交收終局性提供明確的法定支持,有助促進香港金融基建的安全與穩健以及香港的金融穩定。」

該條例訂明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1 及港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2 被當作已獲指定,終局性證明書亦當作已分別發給上述兩個系統。由11月4日起,經債務工具中央結算系統及港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處理的所有交易的交收終局性均會得到法定支持。

金融管理專員擬於11月底前指定持續聯繫結算及交收系統(CLS System) 3 、美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4 及歐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5 , 因為該等系統均符合指定準則。同時,由於該3個系統均達至條例指明的安全與效率規定,因此金融管理專員亦打算在該等系統獲指定後,分別向該3個系統發出終局性證明書。

待持續聯繫結算及交收系統獲授予交收終局性後,港元已作好準備加入持續聯繫結算及交收系統。任志剛說:「港元與其他主要貨幣參與持續聯繫結算及交收系統,有助鞏固香港的國際金融中心地位。」

該條例實施後,一個獨立的結算及交收系統上訴審裁處於今日根據該條例設立,就任何人士因金融管理專員在指定及相關事宜方面的決定感到受屈而提出上訴進行聆訊。審裁處成員為一組獨立人士,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委任,主席由法官出任。

此外,由獨立人士組成的程序覆檢委員會正在籌組中,以檢討金融管理專員在作出有關或會影響金融管理專員具有法定或實益權益的指定系統的決定時,相對其他系統所採用的程序與步驟是否一致。

有關該條例及相關事宜的資料見金管局網站(http://www.hkma.gov.hk)。

如有查詢,請聯絡:

新聞組經理馮惠芳    2878 8246或
新聞組經理葉世熾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4年11月4日

1該系統是由金管局營運的債券結算系統。

2港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是港元的即時支付結算系統,銀行同業間的支付透過這個系統經金管局的帳冊結算。

3持續聯繫結算及交收系統(CLS System)是一個處理跨境外匯交易的全球結算及交收系統。

4美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是一個在香港時區內處理美元交易的即時支付結算系統。匯豐銀行是該系統的交收機構。

5歐元結算所自動轉帳系統是一個在香港時區內處理歐元交易的即時支付結算系統。渣打銀行(香港)有限公司是該系統的交收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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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4年11月0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