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香港銀行試辦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新聞公佈

新聞稿

2003年11月18日

關於香港銀行試辦個人人民幣業務的新聞公佈

行政長官董建華今日(11月18日)宣佈,經國務院批准,中國人民銀行(人行)同意為香港試行辦理個人人民幣業務提供清算安排。業務範圍目前只限於方便個人消費,不涉及投資等資本項目的交易。

試辦的人民幣業務範圍大致包括以下四項:

  1. 一. 存款: 參加此項業務的香港持牌銀行(參加行)可為香港居民開立自由提存的人民幣存款賬戶,存款期限及利率由銀行自行釐定。
  2. 二. 兌換: 參加行可為存戶辦理人民幣與港幣的兌換,每人每天可兌換不超過等值20,000元人民幣。非存戶現鈔兌換每人每次不超過等值6,000元人民幣。參加行亦可為提供購物、餐飲、住宿等個人消費服務的商戶,就其在這些服務所收取的人民幣現鈔提供兌換港幣的服務。
  3. 三. 匯款: 參加行可為存戶把人民幣由香港匯入內地同名銀行賬戶,每人每天匯款不超過50,000 元人民幣。
  4. 四. 人民幣卡: 內地居民可以持內地銀行發行的人民幣扣賬卡和信用卡在香港消費。參加行或其附屬機構亦可為香港居民發行人民幣扣賬卡和信用卡,方便他們在內地消費。

在此項人民幣業務計劃下,參加行吸收的人民幣存款,除保留適量頭寸以備存戶提取外,會將存款轉存於一間由人行授權擔任人民幣業務清算的香港持牌銀行(清算行)。清算行吸收其本身和其他參加行存入的人民幣存款後,除保留一定數額的頭寸外,會全數存款存入人行深圳市中心支行。該中心支行將向清算行支付存款利息,而清算行亦付利息給參加行,而參加行則付息給存戶。人行將透過金管局邀請有興趣擔任香港人民幣業務的清算行的銀行的申請。

財政司司長唐英年對在香港試辦個人人民幣業務表示歡迎,他表示:「香港銀行試辦人民幣業務,標誌著銀行業的發展跨出了重要的一步。它對促進兩地經濟融合及方便兩地居民互訪旅遊消費,均有莫大好處。我相信香港銀行界會把握這機遇,在不久的將來向市民提供各項人民幣服務。」

金管局總裁任志剛亦表示:「香港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開啟了內地與香港之間人民幣資金透過銀行體系流動的新渠道,香港銀行界在滿足市場及大眾的需求的同時,亦拓展了新的業務,鞏固香港銀行業的優勢及增進了它的競爭力。長遠而言,這對香港保持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有重大意義。金管局將會與人民銀行共同努力,協助香港銀行界儘早落實和推出各項人民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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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3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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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3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