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撤銷附帶於1978年及以後獲認可的境外銀行以及1990年及以後獲認可的境外有限制牌照銀行的牌照的「三間分行」規定。自此,該等機構可設立的分行數目不再受任何限制。
這是金管局在1999年公布的銀行業改革方案的部分措施,改革方案的目的是促進銀行業的競爭,以及加強銀行體系的安全和穩健程度。這項政策在1999年9月局部放寬,讓境外銀行可以在3幢不同樓宇(而不是1幢樓宇)內設立辦事處。決定放寬這項政策,是因為金管局較早前進行的一項檢討結果顯示,由於科技發展及電子傳送渠道日益重要等因素,這項已有20年歷史的政策不再切合時宜。
金管局副總裁簡達恆說:「撤銷『三間分行』規定,讓境外銀行經營業務時更有彈性,並能進一步提高香港作為自由開放的金融中心的地位。」
金管局已於今日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6(5)條向有關機構發出撤銷「三間分行」規定的通知。此外,有關境外註冊機構可以在地區辦事處和後勤辦事處進行的活動的指引亦已撤銷。簡達恆說:「自此,境外銀行無需再擔心在這些辦事處內可以進行哪些活動。它們可以在任何數目的樓宇內設立任何數目的辦事處,亦可以在這些辦事處內從事法律許可它們進行的任何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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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