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撤销附带于1978年及以后获认可的境外银行以及1990年及以后获认可的境外有限制牌照银行的牌照的「三间分行」规定。自此,该等机构可设立的分行数目不再受任何限制。
这是金管局在1999年公布的银行业改革方案的部分措施,改革方案的目的是促进银行业的竞争,以及加强银行体系的安全和稳健程度。这项政策在1999年9月局部放宽,让境外银行可以在3幢不同楼宇(而不是1幢楼宇)内设立办事处。决定放宽这项政策,是因为金管局较早前进行的一项检讨结果显示,由于科技发展及电子传送渠道日益重要等因素,这项已有20年历史的政策不再切合时宜。
金管局副总裁简达恒说:「撤销『三间分行』规定,让境外银行经营业务时更有弹性,并能进一步提高香港作为自由开放的金融中心的地位。」
金管局已于今日根据《银行业条例》第16(5)条向有关机构发出撤销「三间分行」规定的通知。此外,有关境外注册机构可以在地区办事处和后勤办事处进行的活动的指引亦已撤销。简达恒说:「自此,境外银行无需再担心在这些办事处内可以进行哪些活动。它们可以在任何数目的楼宇内设立任何数目的办事处,亦可以在这些办事处内从事法律许可它们进行的任何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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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