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政府憲報公布,並會於2001年4月4日提呈立法會。
草案旨在修訂《銀行業條例》(該條例),以確保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監管制度能配合銀行業(特別是電子銀行方面)的最新發展。此外,草案亦載有根據運作經驗而提出有關改進該條例中個別規定的實施情況的建議。
草案提出的主要修訂包括:
(a)加強金融管理專員對認可機構營業地點的監察;
(b)加強有關透過互聯網或其他新科技渠道發放的存款廣告的監管;
(c)更新「經理」的定義,在該條例中,「經理」一詞是指認可機構的高級主管人員;及
(d)引入規定,要求認可機構通知金融管理專員有關經理的委任,以及維持足夠的管控制度,以確保其經理為適當人選。
金管局副總裁簡達恆說:「新的《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應有助加強香港的銀行業監管制度。金管局曾就草案的內容廣泛諮詢業界。其中,特別是關於認可機構經理(即高級主管人員)的委任的規定便反映了業界的意見,即確保該等人士為適當人選的主要責任應由認可機構本身承擔。擬議法例透過把認可機構就委任經理維持足夠的管控制度列為認可準則之一,可加強上述規定的效力。」
金管局會發出指引,列載其認為構成上文提及的足夠的管控制度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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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1年3月23日
《2001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已於2001年3月23日在憲報公布。 按此瀏覽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