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草案)今日(星期五)在政府宪报公布,并会于2001年4月4日提呈立法会。
草案旨在修订《银行业条例》(该条例),以确保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的监管制度能配合银行业(特别是电子银行方面)的最新发展。此外,草案亦载有根据运作经验而提出有关改进该条例中个别规定的实施情况的建议。
草案提出的主要修订包括:
(a)加强金融管理专员对认可机构营业地点的监察;
(b)加强有关透过互联网或其他新科技渠道发放的存款广告的监管;
(c)更新「经理」的定义,在该条例中,「经理」一词是指认可机构的高级主管人员;及
(d)引入规定,要求认可机构通知金融管理专员有关经理的委任,以及维持足够的管控制度,以确保其经理为适当人选。
金管局副总裁简达恒说:「新的《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应有助加强香港的银行业监管制度。金管局曾就草案的内容广泛谘询业界。其中,特别是关于认可机构经理(即高级主管人员)的委任的规定便反映了业界的意见,即确保该等人士为适当人选的主要责任应由认可机构本身承担。拟议法例透过把认可机构就委任经理维持足够的管控制度列为认可准则之一,可加强上述规定的效力。」
金管局会发出指引,列载其认为构成上文提及的足够的管控制度的条件。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经理冯惠芳 2878 8246 或
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1年3月23日
《2001年银行业(修订)条例草案》已于2001年3月23日在宪报公布。 按此浏览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