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5月19日)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發出「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企業管治指引」(指引)。
本指引列載本地註冊認可機構在企業管治方面應遵守的最低標準,並取代金管局於1991年發出有關認可機構董事職責的《最佳執行指引》。發出更具體的企業管治指引,是銀行業改革方案的一部分,目的是在銀行體系內促進高水平的企業管治。
本指引重申董事局在確保有效的企業管治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並概述董事局在管理機構方面應要履行的主要職責。此外,指引還列載以下具體規定:
在為本指引的上述規定定案時,金管局已謹慎地考慮銀行業的意見,以及香港本身的情況。金管局預期所有本地註冊認可機構均會檢討其目前的做法,並盡一切努力達到指引規定的最低標準。金管局會透過定期的非現場審查和現場審查,監察機構遵守指引的情況。
指引全文載於金管局網頁(http://www.info.gov.hk/hkma)。
發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20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