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企業管治指引

新聞稿

2000年05月19日

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企業管治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5月19日)根據《銀行業條例》第7(3)條發出「本地註冊認可機構的企業管治指引」(指引)。

本指引列載本地註冊認可機構在企業管治方面應遵守的最低標準,並取代金管局於1991年發出有關認可機構董事職責的《最佳執行指引》。發出更具體的企業管治指引,是銀行業改革方案的一部分,目的是在銀行體系內促進高水平的企業管治。

本指引重申董事局在確保有效的企業管治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並概述董事局在管理機構方面應要履行的主要職責。此外,指引還列載以下具體規定:

  • 董事局應確保機構制定適當的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以管理其承受的各類風險;
  • 董事局應確保機構完全明白《銀行業條例》第83條關於向有關連人士貸款的規定,並制定這類貸款的政策;
  • 董事局應確保及時收到外聘審計師致管理層的查核情況說明書及管理層的回應;
  • 董事局應對管理層及/或股東控權人的影響力保持適當的制衡,以確保機構作出的決定能符合機構的最大的利益;
  • 董事局應設立審計委員會,並以書面方式釐定該委員會的權責;
  • 董事局宜每月開會一次,但無論如何每季最少應開會一次;
  • 機構的每位董事應出席每個財政年度最少半數的董事局會議;及
  • 金管局每年與各本地銀行全體董事局成員會面。

在為本指引的上述規定定案時,金管局已謹慎地考慮銀行業的意見,以及香港本身的情況。金管局預期所有本地註冊認可機構均會檢討其目前的做法,並盡一切努力達到指引規定的最低標準。金管局會透過定期的非現場審查和現場審查,監察機構遵守指引的情況。

指引全文載於金管局網頁(http://www.info.gov.hk/hkma)。

發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2000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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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0年0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