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5月19日)根据《银行业条例》第7(3)条发出「本地注册认可机构的企业管治指引」(指引)。
本指引列载本地注册认可机构在企业管治方面应遵守的最低标准,并取代金管局于1991年发出有关认可机构董事职责的《最佳执行指引》。发出更具体的企业管治指引,是银行业改革方案的一部分,目的是在银行体系内促进高水平的企业管治。
本指引重申董事局在确保有效的企业管治方面所扮演的重要角色,并概述董事局在管理机构方面应要履行的主要职责。此外,指引还列载以下具体规定:
在为本指引的上述规定定案时,金管局已谨慎地考虑银行业的意见,以及香港本身的情况。金管局预期所有本地注册认可机构均会检讨其目前的做法,并尽一切努力达到指引规定的最低标准。金管局会透过定期的非现场审查和现场审查,监察机构遵守指引的情况。
指引全文载于金管局网页(http://www.info.gov.hk/hkma)。
发稿:香港金融管理局
日期:200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