鞏固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

新聞稿

1998年09月05日

鞏固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重申香港特別行政區不會實施外匯管制,《基本法》 第112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匯管制政策。同時,香港特別行政 區政府堅決維持聯繫匯率制度和遵循貨幣發行局制度的原則。

為了進一步鞏固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以及減低投機者操控市場,令銀行同業 市場和利率出現動盪的機會,金管局今日(1998年9月5日)公布下列七項 技術性措施。

  1. 金管局向香港所有持牌銀行提供明確保證,可以按7.75港元兌1美元的固定 匯率,把它們的結算戶口內的港元兌換為美元。這項明確的兌換保證清楚表明政 府維持聯繫匯率制度的決心。當市況許可時,金管局會將兌換保證適用的匯率轉 為7.80;
  2. 撤銷流動資金調節機制的拆入息率。由於銀行同業支付系統的效率得以提高,使 持牌銀行能更有效管理流動資金,因而無須繼續以流動資金調節機制下的存款機 制來促進有秩序的銀行同業市場活動;
  3. 以貼現窗取代流動資金調節機制,貼現窗設基本利率(前稱流動資金調節機制拆 出息率),由金管局不時釐定。在釐定基本利率時,金管局會確保利率能充分反 映資金流量的情況,同時亦能抑制過度而且會引起金融不穩的利率波動情況;
  4. 取消對重複使用外匯基金票據和債券進行回購交易以取得隔夜港元流動資金的限 制。由於外匯基金債券/票據有外匯儲備提供十足支持,所以讓持牌銀行可以更 多利用這些債券/票據經貼現窗以回購協議形式取得日終流動資金,可以在沒有 偏離貨幣發行局的運作原則下,減低投機者操控市場的能力,以及遏止利率過度 波動的情況;
  5. 只會在有資金流入的情況下,金管局才會發行新的外匯基金債券/票據。此舉是 要確保所有新發行的外匯基金債券/票據均會得到外匯儲備十足支持;
  6. 按照持牌銀行使用貼現窗涉及的外匯基金債券/票據數量佔其所持該等債券/票 據總額的百分比,制定適用的貼現率。這將會確保港元受到重大壓力時,利率調 整機制將會被全面啟動;和
  7. 保留重複使用外匯基金債券/票據以外的債務證券以進行回購協議的限制。貼現 窗將不會接受外匯基金債券/票據以外的新發行債券。這將會防止持牌銀行利用 並無外匯儲備支持的債券以獲取大量流動資金。

除推行上述措施外,金管局將會在外匯基金資產負債表上顯示貨幣發行局的運作 資料,並在技術可行的情況下盡量增加公布這些資料的次數。

這些技術性措施和提高透明度的做法,由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貨幣發行委 員會建議,並已獲得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通過。貨幣發行委員會於最近成立,目 的是監察香港貨幣發行局制度的運作。

財政司司長曾蔭權在評論該七項措施時表示:「這些技術性措施將加強我們防禦 炒家操控外匯和貨幣市場的能力,並且應該有助於增強各界對我們堅決維持貨幣 發行局制度的信心。」

金管局總裁任志剛表示:「這些措施的目的,是鞏固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並 透過增加公布的資料進一步提高這個制度的透明度。它們將會加強聯繫匯率和香 港貨幣制度的穩健程度,減少利率過度波動的情況。」

附上技術性措施的說明資料,以及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貨幣發行委員會的成 員名單和職權範圍。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8年9月5日

 

鞏固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

 

引言

聯繫匯率制度在過去15年來一直行之有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堅決維持聯繫 匯率制度和遵循貨幣發行局制度的原則。事實證明這個制度是在亞洲有史以來最 厲害的金融風暴中,維持香港以至境外金融體系穩定的支柱。同時,聯繫匯率制 度更得到香港各界人士以及國際金融界,特別是各政府當局和國際組織的支持。

隨著金融市場開放,再加上先進的資訊和電訊技術,全球金融體系近期出現國際 資金極之波動的情況。從過去一年發生的事件可見,這個情況對全球經濟構成極 大風險和動盪,規模較小的開放型經濟體系所受影響尤甚。要充分體現資金自由 流動的好處,我們需要妥善管理這些風險,確保金融穩定。

香港並不相信外匯管制。事實上,《基本法》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實行外 匯管制。同時,香港有決心亦充分準備承受在聯繫匯率制度下經濟調整,包括利 率調整帶來的痛楚。但為了管理資金自由流動所帶來的風險,包括因為金融市場 可能受到操控而令市場大幅波動和經濟調整過度的風險,我們現在有需要鞏固香 港聯繫匯率制度中的貨幣發行局機制。

 

七項技術性措施

為了鞏固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公布七項技術 性措施。財政司司長在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後,已同意推行這些措施。

第一項技術性措施是金管局給予持牌銀行明確保證,可以按7.75港元兌1美 元的固定匯率,把它們的結算戶口內的港元兌換為美元(兌換保證)。此舉清楚 表明政府維持聯繫匯率制度的決心。選擇7.75,是因為這是金管局現行的干 預匯率水平。然而,金管局清楚表明,當市況許可時,金管局會將兌換保證適用 的匯率轉為7.80,即在聯繫匯率制度下,適用於發行和贖回支持銀行紙幣的 負債證明書的固定匯率。所謂市況許可,是指市場匯率持續維持於7.75偏強 的水平。

由1998年9月7日星期一香港開市起,所有持牌銀行均可為其本身或為其客 戶的需要,按照兌換保證與金管局進行交易。不過,持牌銀行必須確保它們的結 算戶口在結算日當天有足夠港元進行結算。為了監察在兌換保證下交易進行的情 況,以及確保這項安排沒有被濫用,我們需要向持牌銀行索取某些資料。我們會 按情況,另行與個別持牌銀行處理這個問題。

第二項技術性措施關於撤銷流動資金調節機制的拆入息率。流動資金調節機制是 在1992年推出,配合當時香港政府推行的會計安排,以促進銀行同業市場活 動有秩序地進行。當香港在1996年底實行即時支付結算系統時,所有持牌銀 行都需要在金管局開立結算帳戶,會計安排因而被取消。銀行同業支付系統的效 率得以提高,使持牌銀行能更有效管理流動資金,金管局因而無須在日終經流動 資金調節機制拆入資金。

第三項技術性措施涉及釐定流動資金調節機制拆出息率。拆出息率會改稱為基本 利率,流動資金調節機制亦會更名為貼現窗。金管局根據持牌銀行經貼現窗進行 隔夜回購協議所用的外匯基金債券/票據數量釐定適用的貼現率時,會以基本利 率作為計算基礎。在釐定基本利率時,我們認為有需要確保利率能充分反映資金 流量的情況,同時亦能抑制過度而且危害金融穩定的利率波動情況。有關的計算 方法需要因應實際經驗擬訂和修改。不過,金管局的意向是力求維持高透明度, 並期望最終所定出的計算方法會將金管局可以行使酌情權的能力減至最低。釐定 基本利率的其中一種方法,至少在計劃實施初期,可以是參考對上一日的隔夜和 1 個月期銀行同業拆出息率兩者的平均數。由9月7日星期一起,金管局每日都 會在香港開市前公布當日適用的基本利率,而該基本利率可能會經常出現變動。

第四項技術性措施關於持牌銀行在香港貨幣市場收市時,運用外匯基金債券/票 據經貼現窗向金管局取得隔夜港元流動資金的方法。由於外匯基金債券/票據事 實上是得到外匯儲備十足支持的,所以金管局打算讓持牌銀行可以更多利用外匯 基金債券/票據經貼現窗以回購協議形式取得日終流動資金。因應金管局將會推 出第六項技術性措施,有關對重複使用外匯基金債券/票據訂立回購協議的銀行 徵收懲罰性利息的規定會由1998年9月7日星期一起取消。

第五項技術性措施,是由金管局作出明確保證,只會在有資金流入,使新發行的 外匯基金債券/票據獲得外匯儲備十足支持的情況下,金管局才會發行這些新的 外匯基金債券/票據。此舉是確保銀行利用外匯基金債券/票據作為抵押品,經 貼現窗進行的回購協議不會違反貨幣發行局制度的嚴格原則。至於已發行的外匯 基金債券/票據,因為它們已有外匯儲備支持,所以均會在到期日續期。

第六項技術性措施,是按照持牌銀行使用貼現窗涉及的外匯基金債券/票據數量 佔其所持該等債券/票據總額的百分比,制定適用的貼現率:

持牌銀行所持外匯基金債券/票據的百分比數量 適用的貼現率
最初的50% 基本利率
餘下的50% 基本利率加5厘,或港元隔夜銀行同業拆息 當天的水平,兩者以較高者為準

第七項技術性措施,是關於現時除外匯基金債券/票據以外適用於流動資金調節 機制的合資格證券的處理方法。有關機構仍可利用這類證券作為抵押品,以進行 隔夜回購協議。適用於外匯基金債券/票據的不同貼現率,亦同樣適用於AAA 級的債券及指定工具 。至於其他合資格證券的適用貼現率水平,將會是根據適 用於外匯基金債券/票據貼現率再加0.25厘的溢價。若有關機構利用外匯基 金債券/票據以外的合資格證券作為抵押品而重複使用流動資金調節機制(應按 照現時定義解釋何謂「重複使用」),將仍須向金管局支付作為遏抑措施的懲罰 性息率。由於這些證券並無外匯儲備支持,為免持牌銀行能夠利用該等證券作為 抵押品,以借取大量流動資金,貼現窗將不會接受外匯基金債券/票據以外的新 發行證券。

 

提高透明度及增加資料披露

除了七項技術性措施外,金管局亦宣布將會採取主動措施,進一步提高其貨幣發 行局運作的透明度,以及披露更多有關資料。關於持牌銀行在金管局所持結算帳 戶的結餘總額資料,現時已幾乎是即時公布,這項措施在任何其他市場絕無僅有。 金管局將更進一步清楚顯示外匯基金資產負債表中關於貨幣發行局運作的部分。 有關資料將會在技術上容許的範圍內盡量頻密地公布;在明年初開始,最少在每 月公布外匯基金資產負債表資料時一併公布,甚至在明年一月前公布。關於貨幣 發行局資料的公布內容,將會顯示在資產一方的外匯儲備數字,作為支持在負債 一方的貨幣基礎(包括已發行的鈔票和硬幣,以及結餘總額)和所有已發行的外 匯基金債券/票據。長遠來說,日後這項資產負債表將會進一步顯示金管局如何 嚴格遵守貨幣發行局制度的原則。

 

注意事項

金管局提出七項技術性措施,以及主動提高透明度和披露更多資料,目的是要鞏 固香港的貨幣發行局制度。這些措施將會加強以每美元兌7.80港元作為固定 利率的聯繫匯率制度的穩健性。此外,它們亦將會減少利率出現過度波動,以致 危害金融穩定。關於貨幣發行局制度在引入這些技術性措施後的運作情況,金管 局希望銀行業特別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貼現窗像流動資金調節機制一樣,其原意並不是供持牌銀行協助進行有可 能引致外匯或貨幣市場動盪的操控活動之用。如果當局有理由相信某家持牌銀行 曾經從事這類活動,該持牌銀行將被限制使用貼現窗。

第二,由於金管局負責管理財政儲備及協助庫務局進行資金頭寸管理,因此視乎 政府的財政狀況,金管局不時需要在外匯及貨幣市場進行若干活動。在進行這些 活動時,例如,動用外匯儲備支持罕見的財政赤字,金管局會確保不會違反貨幣 發行局制度的原則。

第三,金管局有明確責任確保貨幣市場有秩序地運作。過去一些涉及大量港元交 易的例子(例如大型發售新股活動),曾引致銀行同業市場出現極端的情況。金 管局總裁任志剛先生在1998年3月3日的一項聲明中,已清楚表明金管局在 這些事例中可能會在銀行同業市場拆入或拆出資金,以紓緩這些極端的情況。這 項政策至今維持不變。

 

貨幣發行委員會

這些技術性措施旨在加強香港貨幣發行局制度,並已於較早前由外匯基金諮詢委 員會轄下的「貨幣發行委員會」詳細審議。該委員會近期在得到財政司司長批准 後成立,由金管局總裁任志剛先生擔任主席,其他成員包括:

  • 李國寶博士
  • 張建東先生
  • 饒餘慶教授
  • 戴維思先生(以香港銀行公會主席的身分)
  • 金管局副總裁簡達恆先生
  • 金管局副總裁沈聯濤先生
  • 金管局副總裁陳德霖先生

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轄下的貨幣發行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1. 確保香港貨幣發行局制度的運作符合財政司司長在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後所 制定的政策;
  2. 透過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向財政司司長匯報關於香港貨幣發行局制度的運作;
  3. 在有需要時,透過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向財政司司長提出關於加強香港貨幣發行 局制度的穩健和成效的建議;
  4. 透過公布香港貨幣發行局制度運作的有關資料,以確保該制度的運作符合高度透 明的標準;和
  5. 促進各界對香港貨幣發行局制度的了解。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8年9月5日

最新新聞稿
修訂日期 : 1998年09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