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宣布,金管局在評定港元債券是否可用 作在流動資金調節機制下進行貼現的合資格回購協議抵押品方面,承認 Fitch IBCA Inc. (Fitch IBCA) 給予的信貸評級。是項決定即時生效。 同時,金管局亦撤回就流動資金調節機制承認 IBCA 給予的評級。
就流動資金調節機制下進行貼現而對 Fitch IBCA 給予的債券評級最低 要求,以銀行發行的債券而言,為A-級,如屬非銀行機構發行的債券, 則為A級。金管局保留權利,可隨時修訂上述的最低評級要求。
Fitch IBCA 是由 Fitch Investors Service L.P. 和 IBCA 在一九九七年 十二月二日合併而成。在此之前,IBCA Limited 的評級獲流動資金調節機 制承認。IBCA Limited 自一九七八年起經營信貸評級業務,Fitch Investors Service L.P. 於一九一四年成立,自一九二二年起從事信貸評級業務。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