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發出經修訂防止洗錢活動指引

新聞稿

1997年10月17日

金管局發出經修訂防止洗錢活動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根據《銀行業條例》 第7(3)條發出經修訂的《防止洗錢活動指引》。

經修訂指引會取代一九九三年七月就洗錢活動發出的 指引。本指引經過廣泛諮詢業內公會和其他有關人士 後才制訂,並得到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和接受存款公 司諮詢委員會同意。

經修訂指引已考慮到自一九九三年以來有關洗錢活動 的法例修改,其中包括一九九四年通過的《有組織及 嚴重罪行條例》,把洗錢罪行擴展至包括販毒以外的 嚴重罪行收益,以及一九九五年修訂《有組織及嚴重 罪行條例》和《販毒(追討得益)條例》,規定舉報 可疑交易為法定責任。

指引所作修訂大為加強有關客戶身分查證的要求,特 別是關於空殼公司、信託和代名人賬戶以及利用其他 類別的中間人開立賬戶的規定,使之更為明確,並與 國際金融特別行動組的最新建議一致;國際金融特別 行動組是一個國際組織,宗旨是促進國際對打擊洗錢活動的合作。

金管局發言人說:「我們有必要作出這些修訂,確保 香港繼續符合國際金融特別行動組的要求,並與其他 金融中心的做法看齊。此舉有助維持香港的國際金融 中心地位和信譽。」

金管局發言人續說:「金管局認為有必要防止銀行體 系被利用作洗錢活動的渠道,並預期所有認可機構都 備有適當的政策和管控制度,以便能遵守經修訂指引 的規定。金管局會通過定期進行的現場審查,監管認 可機構遵守指引的情況;如有需要,並會要求個別認 可機構呈交由外聘核數師擬備的報告書。」

新指引在金管局的銀行業查冊處可供索取,亦可在金
管局網址(http://www.info.gov.hk/hkma)查閱。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最新新聞稿
修訂日期 :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