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发出经修订防止洗钱活动指引

新闻稿

1997年10月17日

金管局发出经修订防止洗钱活动指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根据《银行业条例》 第7(3)条发出经修订的《防止洗钱活动指引》。

经修订指引会取代一九九三年七月就洗钱活动发出的 指引。本指引经过广泛谘询业内公会和其他有关人士 后才制订,并得到银行业务谘询委员会和接受存款公 司谘询委员会同意。

经修订指引已考虑到自一九九三年以来有关洗钱活动 的法例修改,其中包括一九九四年通过的《有组织及 严重罪行条例》,把洗钱罪行扩展至包括贩毒以外的 严重罪行收益,以及一九九五年修订《有组织及严重 罪行条例》和《贩毒(追讨得益)条例》,规定举报 可疑交易为法定责任。

指引所作修订大为加强有关客户身分查证的要求,特 别是关于空壳公司、信托和代名人账户以及利用其他 类别的中间人开立账户的规定,使之更为明确,并与 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的最新建议一致;国际金融特别 行动组是一个国际组织,宗旨是促进国际对打击洗钱活动的合作。

金管局发言人说:「我们有必要作出这些修订,确保 香港继续符合国际金融特别行动组的要求,并与其他 金融中心的做法看齐。此举有助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 中心地位和信誉。」

金管局发言人续说:「金管局认为有必要防止银行体 系被利用作洗钱活动的渠道,并预期所有认可机构都 备有适当的政策和管控制度,以便能遵守经修订指引 的规定。金管局会通过定期进行的现场审查,监管认 可机构遵守指引的情况;如有需要,并会要求个别认 可机构呈交由外聘核数师拟备的报告书。」

新指引在金管局的银行业查册处可供索取,亦可在金
管局网址(http://www.info.gov.hk/hkma)查阅。

香港金融管理局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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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