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处置机制条例》)于2017年7月7日生效,为香港的跨界别处置机制建立法律依据,旨在符合金融稳定理事会发出的《金融机构有效处置机制的主要元素》(「《主要元素》」)(英文版本)内所载的国际处置标准。根据《处置机制条例》,金融管理专员为银行界实体(包括所有认可机构)的处置机制当局。
不少金融机构的业务往往跨越不同界别。根据《处置机制条例》,金融管理专员同时获指定为主导处置机制当局,负有主导责任为香港所有现有银行界实体所属的跨界别集团进行处置规划,并在有需要的情况下执行处置。
金管局的处置机制办公室负责实施认可机构的处置机制的相关工作。该办公室独立运作,并直接向金管局总裁(即金融管理专员)汇报。
作为认可机构的处置机制当局,金融管理专员负责:
金融稳定理事会为香港进行同业审议(英文版本),审议范围包括香港的处置机制,并于2018年2月发表有关报告,确认香港透过《处置机制条例》及相关规例引入处置机制,已具备符合《主要元素》就处置机制的法定权力及保障措施。报告亦指出香港是少数设有全面跨界别处置机制的金融稳定理事会成员地区之一。
此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于2021年6月发布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金融体系稳定评估 (英文版本),并指出随着《处置机制条例》的制订,香港已成功设立了清晰及全面的处置机制,其危机管理架构得到显著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