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置执行

根据《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处置机制条例》),受涵盖的金融机构的有秩序处置可透过采用《处置机制条例》下一项或多项稳定措施来达致,包括:

  • 将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予买家;
  • 将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部分或全部业务转让予过渡机构;
  • 将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部分或全部资产、权利及负债转让予资产管理工具;
  • 内部财务重整(即是对濒临倒闭金融机构的某些负债进行法定撇帐或将其转换为股本,以吸收亏损及恢复该机构的资本状况);及
  • 作为最后一着──将濒临倒闭的金融机构转让予暂时公有公司。

如下图所示,施行任何稳定措施时的处置交易有三个主要阶段。

 

举例简述处置交易的各个阶段

举例简述处置交易的各个阶段图片

金融管理专员正加强在运作层面的准备,以执行处置交易,包括加强与非香港有关当局就处置规划及处置执行的跨境合作安排,并进一步提高运用处置权力的运作能力。

金融管理专员预期会在稍后制订及公布处置执行方法,例如内部财务重整的执行机制。

修订日期 : 2019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