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2月18日)宣布已根據《支付系統及儲值支付工具條例》(香港法例第584章)(《支付條例》)完成對TNG (Asia) Limited(TNG)的調查及紀律處分程序。金融管理專員對TNG違反《支付條例》第8Q條,未能符合其附表3第2部第6(2)(b) 條(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措施)及第5(1)(d)條(審慎及風險管理)的最低準則,處以譴責及1,575,000港元罰款。
是次紀律處分行動(註1)是根據金管局的現場審查及進一步調查的結果而作出的。金管局發現:
(a) |
在2019年2月至2020年7月中旬期間,TNG未有健全和適當的管控制度,以確保遵守《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指引》(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適用)(《打擊洗錢指引》)關於交易監察的有關段落(註2); |
(b) |
在2016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間,TNG未有穩健的管治安排和有效的風險管理框架,以遵守《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監管指引》(《持牌人監管指引》) 的有關段落(註3);以及 |
(c) |
在2016年8月至2020年8月期間,TNG未有穩健的內部管控制度,促進有效及具效率的運作,及防範或及早偵測到異常情況,以遵守《持牌人監管指引》 的有關段落(註4)。 |
在決定上述的紀律處分行動時,金融管理專員已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及因素,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
調查結果的嚴重性; |
(b) |
需要向TNG及業界傳遞明確的阻嚇訊息,以表明(i)健全和適當的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管控制度及(ii)適當的風險管理政策及程序以管理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的運作所產生的風險的重要性; |
(c) |
TNG在得悉金管局所指出的缺失後已採取補救措施(包括一些應金管局要求而採取的措施),以及加強其相關的管控制度;以及 |
(d) |
TNG過往並無遭受紀律處分的紀錄,並以合作態度解決金管局的關注事項。 |
金管局助理總裁(法規及打擊清洗黑錢)朱立翹表示:「對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而言,穩健的管治安排和內部管控制度,以及管理層和員工強烈的合規意識,是有效風險管理框架中非常重要的支柱。儲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應參考金管局的相關指引及通告,採用合適的管治制度及內部管控以管理其運作風險,並為員工提供足夠的培訓。」
有關連結:紀律處分行動聲明
完
註:
1. |
上述紀律處分行動是根據《支付條例》第33Q條而作出的。 |
2. |
《打擊洗錢指引》(2018年10月版)第5.10段及5.14段。 |
3. |
《持牌人監管指引》(2016年9月版)第3.2.1段及4.2.1段(關於管治安排及風險管理框架)。 |
4. |
《持牌人監管指引》(2016年9月版)第4.3.1段(關於內部管控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