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今日(星期五)發表「銀行業(披露)規則」草擬本,以諮詢公眾。這套規則連同「銀行業(資本)規則」,是為配合實施《資本協定二》──即有關計算銀行資本充足情況的新國際標準──而制訂的整套規則。
「銀行業(披露)規則」列載認可機構必須公開披露其利潤及虧損、事務狀況及資本充足比率的資料的最低要求,並訂明該等資料須予披露的方式及時間,例如容許認可機構透過它們的互聯網網站作資料披露以符合有關規定。這套規則將會根據《2005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賦予的制訂規則權力發出,並會取代金管局以《監管政策手冊》章節形式發出的財務資料披露指引。
按照《資本協定二》第三支柱的建議,「銀行業(披露)規則」就認可機構財務資料的披露而引入的風險元素較目前為大。金管局亦藉此機會就資料披露架構作出最新修訂,以反映香港已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
「銀行業(披露)規則」是金管局透過與多個工作小組緊密合作才草擬完成,其中包括資本協定二諮詢小組、財務資料披露工作小組及財務資料披露聯合技術工作小組(成員包括香港聯合交易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代表)。此外,金管局亦曾作出多番事前諮詢,收集及參照銀行業公會、會計界及其他有關方面(例如評級機構及分析員)的意見。現時展開的諮詢是讓銀行界及有關各界有機會細閱具體規則及細節。諮詢期間就規則草擬本收集所得的意見,將按適當情況在規則的最後定稿中反映。
金融管理專員在制訂規則時須履行法定職責,諮詢銀行業務諮詢委員會、接受存款公司諮詢委員會、香港銀行公會、存款公司公會及財政司司長。上述規則亦須於憲報刊登,並提呈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
規則草擬本連同說明文件可於金管局網站 www.hkma.gov.com 下載。諮詢期於2006年9月23日結束。
金融管理專員擬於2007年1月1日起實施「銀行業(資本)規則」及「銀行業(披露)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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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6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