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星期五)發出法定指引,說明金管局對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獲得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註冊的認可機構進行的受規管活動採取的監管模式。
為配合《證券及期貨條例》其中一個主要目的,即維持讓所有證券業中介人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指引清楚說明金管局仍然是獲註冊的認可機構的前線監管者,而這些機構必須遵守證監會就持牌證券經紀的受規管活動所實施的同等標準。這些安排是《證券及期貨條例》所載法律架構的一部分,同時亦已於金管局與證監會在2002年12月12日就新的證券監管架構簽署的諒解備忘錄內訂明。
金管局預期獲註冊的認可機構應採取適當措施,確保在2003年4月1日新的監管架構生效後遵守這份指引。
金管局署理副總裁蔡耀君說:「金管局將會透過正常的審慎監管程序及專責現場審查小組的審查來監察獲註冊的認可機構對《證券及期貨條例》的新規定的遵守情況。」
除了這份法定指引外,金管局亦於2002年下半年起發出多份通告,協助認可機構為實施新架構作好準備。
指引現可於金管局網頁 http://www.info.gov.hk 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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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3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