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新聞稿

2000年11月10日

2000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

《2000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2000年11月24日在憲報公布。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將會就《銀行業條例》引入修訂條款,以配合《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持牌人推行的新監管制度。

《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保留了認可機構(豁免認可機構)就其所進行受該條例草案規管的活動(「受規管活動」)的豁免地位。金管局將仍然是豁免認可機構受規管活動的前線監管機構,並會根據與證監會貫徹一致的標準對其業務進行監管。發言人指出,為加強金管局就豁免認可機構的受規管活動的監管職能,條例草案有必要引入修訂條款。

條例草案引入的修訂條款包括:

  • 更清楚說明金融管理專員就監管豁免認可機構受規管活動的權力;
  • 規定豁免認可機構指派負責直接主管該認可機構受規管活動的「行政人員」人選須徵得金融管理專員的同意;
  • 規定金管局必須保存一份豁免認可機構內涉及受規管活動的僱員的名冊;
  • 放寬現行的保密條款,以便證監會及金管局就認可機構的受規管活動交換訊息;及
  • 賦予金管局權力對豁免認可機構在受規管活動範圍內的不當行為發出公開譴責。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引入的修訂將可使投資者得到適當保障,同時使豁免認可機構及證監會持牌人能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

條例草案將於11月29日與《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一併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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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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