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銀行業(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將於2000年11月24日在憲報公布。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將會就《銀行業條例》引入修訂條款,以配合《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向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持牌人推行的新監管制度。
《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保留了認可機構(豁免認可機構)就其所進行受該條例草案規管的活動(「受規管活動」)的豁免地位。金管局將仍然是豁免認可機構受規管活動的前線監管機構,並會根據與證監會貫徹一致的標準對其業務進行監管。發言人指出,為加強金管局就豁免認可機構的受規管活動的監管職能,條例草案有必要引入修訂條款。
條例草案引入的修訂條款包括:
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引入的修訂將可使投資者得到適當保障,同時使豁免認可機構及證監會持牌人能在公平的環境下競爭。
條例草案將於11月29日與《證券及期貨條例草案》一併提交立法會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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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0年1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