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一間分行」規定

新聞稿

1999年09月17日

放寬「一間分行」規定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1999年9月17日)放寬附帶於境外銀行牌照的「一間分行」規定。自此,境外銀行最多可於3幢不同的樓宇內設立辦事處。此外,目前就境外銀行設立地區和後勤辦事處數目的限制亦同時被撤銷。

金管局副總裁簡達恆表示:「這是金管局繼6月份澄清其最後貸款人角色後,為推行銀行業改革方案所採取的第二步措施。」

回應「銀行業顧問研究報告」提出的建議,金管局於1999年7月公布長達3年的銀行業改革方案。此方案的主要目標是提高本港銀行業的競爭力,以及促進銀行體系的穩健和安全程度。

簡達恆補充說:「經修訂後的『一間分行』規定(現稱為『三間分行』規定)讓境外銀行可更有彈性地選擇營業地點,以取得成本效益。此外,放寬這項政策可提高香港作為自由開放的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一間分行」規定適用於1978年及以後獲認可的境外註冊銀行,以及1990年及以後獲認可的境外註冊有限制牌照銀行。為了放寬「一間分行」規定,金融管理專員已根據《銀行業條例》第16(5)條向有關銀行和有限制牌照銀行發出通知。此外,有關境外註冊機構可以在地區辦事處和後勤辦事處進行的活動的指引亦已被修訂。

簡達恆說:「由於電子銀行服務日益先進,這項沿用了20年的政策的實質意義將會逐漸減少。儘管如此,金管局仍會密切注視初步放寬『一間分行』規定後對銀行業競爭帶來的影響。到了2001年首季,我們會進行檢討,應否進一步放寬此項規定。」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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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1999年0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