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於兌換保證的匯率、硬幣的支持安排及外匯基金票據/債券所付利息的處理

新聞稿

1999年03月31日

適用於兌換保證的匯率、硬幣的支持安排及外匯基金票據/債券所付利息的處理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今日宣布,下列3項改進香港貨幣發行局制度的措施將於1999年4月1日起生效:

(a) 適用於總結餘兌換保證的匯率將會按照每1公曆日調整1點子的速度,由7.7500調整至7.8000(如1998年11月26日所公布);

(b) 為流通硬幣發行設立明確的支持機制,使之與銀行紙幣發行的安排一致(如1999年2月1日所公布);及

(c) 容許貨幣基礎隨著外匯基金票據/債券所付的利息數額相應地擴大(如1999年2月1日所公布)。

適用於兌換保證的匯率
由明日(1999年4月1日)起,金管局為總結餘兌換保證所定的匯率將會由目前的7.7500水平按照每1公曆日1點子的速度調整。例如,4月1日的適用匯率是7.7501,4月7日(這是香港的下一個營業日)將會是7.7507,因此匯率將會在500個公曆日後調整至7.8000,然後在該水平固定下來。屆時,這項匯率便會與1983年10月起適用於發行及贖回負債證明書的匯率一致。由於適用於兌換保證的匯率以漸進方式調整,預期不會對外匯或貨幣市場造成任何干擾。

流通硬幣的支持安排
由4月1日起,發行及回收流通硬幣將會按1美元兌7.8000港元的固定匯率以美元結算。這項安排與發行銀行紙幣的安排一致,同時可以為流通硬幣提供一個較原有安排更明確的支持安排。根據原有安排,發行流通硬幣都是以港元結算,而所得收入只會在一段時間內才轉為外幣。

新安排只會影響金管局與代理銀行(即香港上海匯豐銀行)之間的硬幣交易,至於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與其他銀行之間的硬幣交易則繼續以港元結算,正如銀行紙幣的安排一樣。

外匯基金票據/債券所付利息的處理
由4月1日起,貨幣基礎將可隨著外匯基金票據/債券所支付的利息數額相應地擴充。目前金管局的做法是進行港元操作,以抵銷這些利息對總結餘的影響。在新的安排下,金管局將可容許總結餘隨著有關的利息數額相應地增加,繼而發行額外的外匯基金票據/債券,以吸納總結餘的增加數額。從1999年4月1日發出的外匯基金票據/債券投標通告開始,定期發行的票據/債券將會不時加入約相等於有關利息數額的發行額。

由於支持貨幣基礎的美元資產所得的利息收入,已為外匯基金票據/債券所付的利息提供支持,因此這項新措施符合貨幣發行局的規定。

在開始推行這項措施後,金管局在新聞通訊社(包括路透社、彭博及橋新社)的專頁將作修訂,以提供由於外匯基金票據/債券支付利息,以及其後為吸納總結餘的增加數額而增發外匯基金票據/債券所引致總結餘變動的實際及預測數字。有關金管局專頁的修訂格式,以及詮釋新增資料的技術說明參見附件A1

金管局發言人解釋:「這3項措施是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經研究轄下貨幣發行委員會的建議後通過,並已於較早時公布。有關的準備工作已經完成,現在可以開始推行。」

附件A2

香港金融管理局
1999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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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1999年0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