場外衍生工具匯報及備存紀錄規則的最新進展

新聞稿

2015年05月15日

場外衍生工具匯報及備存紀錄規則的最新進展

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今天就有關新的場外衍生工具制度下強制性匯報及相關備存紀錄責任的進一步諮詢發表總結(註1)。經考慮市場意見後,有關匯報制度某些範圍的建議已作出修改。

重點包括:

  • 匯報每日估值:經與市場人士作進一步諮詢及討論後,提交每日估值報告的規定將延至較後階段才實施。
  • 享有掩蓋資料寬免待遇的司法管轄區:之前所建議享有掩蓋資料寬免待遇的18個司法管轄區的名單將保持不變。
  • 訂明的市場及結算所:鑑於市場意見,訂明的市場及結算所名單將加入另外15個市場及結算所。透過該等市場及結算所買賣和結算的產品將不會被視為場外衍生工具,故不屬新制度的範圍。 
  • 聯屬公司的定義:“聯屬公司”一詞將予以修改,以明確剔除集體投資計劃(即基金)。此舉將更有效地反映政策原意,即現階段不包括基金經理的匯報責任。
  • 備存紀錄責任紀錄必須可隨時得以取覽,但無須可隨時按特定交易及對手方查閱及識別。此外,將不再規定須備存可證明引致一項交易被執行的通訊及指示的紀錄。

隨附於諮詢總結文件的經修訂《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今天在憲報刊登,並將於2015年5月20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我們亦已擬備一套常見問題,以協助市場人士加深了解有關規則的運作。在有關規則通過成為法例之前,常見問題仍會是草擬本形式。

諮詢總結文件常見問題(草擬本形式)可在金管局網站或證監會網站下載。

備註︰   

  1. 金管局與證監會在2014年7月18日發表有關《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的諮詢文件,及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其後,金管局與證監會在2014年11月28日發表《有關證券及期貨(場外衍生工具交易 ─ 匯報及備存紀錄責任)規則的諮詢總結及進一步諮詢》。進一步諮詢已於2014年12月23日結束,當中就以下三項附帶事項徵求進一步意見:(i)估值交易資料的匯報(包括這項規定的詳情及建議實施時間表);(ii)就掩蓋資料的寬免待遇而指定的司法管轄區名單;及(iii)為界定場外衍生工具制度的涵蓋範圍而訂明的證券市場、期貨市場及結算所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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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15年0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