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支付系统的监管制度

根据《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条例》),金融管理专员负责指定重要的零售支付系统并监察其运作。《条例》定义零售支付系统为一项系统或安排,而该系统或安排是为主要由个人进行的、关乎涉及购买或付款的零售活动(不论该等活动在香港或其他地方进行)的付款义务的转拨、结算或交收而设,并包括相关的文书及程序。

《条例》订明金融管理专员决定会否指定某零售支付系统的准则和相关考虑因素,以及指定系统所要符合的要求。《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摘要说明》 更详细地说明零售支付系统的监管制度。《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监察指引》由金融管理专员根据《条例》第54(1A)(a)条发出,阐明金融管理专员对《条例》下关于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若干监察规定的诠释,以协助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或交收机构了解及遵守该等规定。为使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系统营运者及交收机构更了解应用上述《指引》所载原则的标准,金融管理专员发出《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监察附加指导》,以按需要就《指引》的特定章节提供附加指导。《条例》第33Q条赋予金融管理专员权力施加制裁。《行使命令缴付罚款权力指引》 列明以何种方式行使根据《条例》第33Q(2)(a)条命令缴付罚款的权力。金融管理专员发出《在调查及执法程序中与金管局合作的指引》 概述其在《条例》及其他条例下如何就调查及执法程序中所获提供的合作予以考虑和肯定。

截至目前为止,金融管理专员已根据《条例》第4(1)条指定由Visa、Mastercard、银联国际、美国运通、银联通宝有限公司(「银通」) 及易办事(香港)有限公司(「易办事」)营运用于处理涉及香港参与者的支付交易的零售支付系统(「指定系统」)。根据《条例》,金融管理专员主要职能是确保指定系统履行责任,以安全和有效率的方式运作,尽量减低对零售支付系统产生影响。

如就《条例》对零售支付系统的监管制度有任何查询或作出投诉,可透过以下途径联络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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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2878 1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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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 2887 2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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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中心2期55楼
香港金融管理局
零售支付系统监察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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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欲对指定系统作进一步了解,或希望向他们提出任何问题或查询,可透过以下超连结得到更多资讯以及相关指定系统营运者的联络渠道:
 

修订日期 : 2024年0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