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储值支付工具须受金融管理专员管理的发牌制度规管。金融管理专员必须信纳就申请人而适用的最低准则均获符合,以及如批给该储值支付工具牌照,该等最低准则均会继续就申请人(作为持牌人)而获符合,方可向申请人批给储值支付工具牌照。
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摘要说明
《储值支付工具发牌制度摘要说明》旨在就《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条例》)所设立的发牌制度,以及金融管理专员实施该发牌制度的原则与方法提供指引。除参考本摘要说明外,有意申领储值支付工具牌照的人士还须详阅《条例》及金融管理专员发出的其他相关指引。
如对申请程序有任何查询,可邮寄至金管局或电邮: SVFLicensing@hkma.gov.hk 或致电:2878 1188联络我们。
监管规定
《 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监管指引》(《指引》) 是金管局根据《条例》第54(1A)(b)条而发出的指引,旨在阐述金管局在评估持牌人是否遵守相关监管要求时所采纳的高层次监管原则。持牌人应尽力遵循指引所阐述的原则和要求,务求符合《条例》所列载的相关法定义务或其他有关规定。
为使持牌人更了解应用《指引》所载原则的标准,金管局亦发出了《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监管的应用说明》,就《指引》的特定章节提供附加指导。
持牌人亦应设有健全和适当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管控制度以符合相关法定规定。为此,金管局亦根据《条例》第54(1A)(b)条发出了相关指引。
主要监管工具
一般来说,金管局拟为规管持牌人而采用的主要工具包括:
《条例》第33Q条赋予金融管理专员权力施加制裁。《行使命令缴付罚款权力指引》是根据《条例》第54(1E)条发出的,以列明以何种方式行使根据《条例》第33Q(2)(a)条命令缴付罚款的权力。
金管局发出《指引》概述其在《条例》及其他条例下如何就调查及执法程序中所获提供的合作予以考虑和肯定。
纪律处分行动
以下是金融管理专员采取的纪律处分行动:
金融管理专员根据《条例》设立和备存一份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纪录册(纪录册),载有每名持牌人的名称、在香港的主要营业地址、所持有的牌照编号,以及在金融管理专员认为适宜的前提下载有该持牌人的其他详情。
如对储值支付工具的监管有任何查询,可邮寄至金管局或电邮: SVFComplaintEnquiry@hkma.gov.hk 或致电:2878 1188联络我们。
阁下如对投诉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有任何查询,请按此处。
请注意,所有有关查询及投诉的电话谈话内容可能会被录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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