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处置机制)条例》(第628章) (《处置条例》)规定须进行处置估值,为处置过程中根据《处置条例》作出的若干关键决策提供依据。这些处置估值包括:处置前进行的估值,支持金融管理专员适时和合适地决定启动处置的时间及稳定措施的选项,以处置和稳定濒临倒闭的认可机构并达致处置目标;及处置后进行的估值,支持根据《处置条例》委任的独立估值师评定受影响实体的处置前债权人或处置前股东是否合资格获付补偿—若因该实体的处置而获得的待遇逊于在紧接处置启动前开始清盘而获得的待遇,则该债权人或股东有资格获付补偿。
由于处置估值将为金融管理专员提供依据以采取适时和合适行动处置认可机构,从而维持金融稳定,因此认可机构未能适时和稳健地进行处置估值是有秩序处置认可机构的障碍。为应对这项处置障碍,金融管理专员期望认可机构具备支持适时和稳健的处置估值的能力及安排(VIR能力)。
金管局现正就金融管理专员将根据《处置条例》发出有关处置估值的两节《实务守则》篇章,分别为(一)《金管局采取的处置估值方法》(「VIR-1」)及(二)《处置规划──处置估值能力》(「VIR-2」)咨询银行业界。建议的VIR-1概述了《处置条例》下所须的处置估值,列载金融管理专员预期所须的处置估值的一般处理原则,包括方法、流程及结果。建议的VIR-2列载金融管理专员对认可机构就支持适时和稳健的处置估值而应具备的相关能力及安排之指引,以及金融管理专员的实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