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监察金融市场基建的授权

政策目的

金融市场基建有效运作,对维持香港的货币与金融稳定及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至关重要。金管局监察香港的金融市场基建的政策目的,是促进金融市场基建的整体安全及效率、限制系统性风险,以及提高透明度。金管局监察工作的目的是提高金融市场基建的抗震能力,以能更有效抵禦金融危机,以及保障香港的货币与金融体系,避免因金融市场基建的运作中断而可能影响其稳定。   

在《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下指定的结算及交收系统

《结算及交收系统条例》(《交收条例》)於2004年11月4日生效。 该条例定立法定制度,让金融管理专员可指定及监察对香港在货币或金融方面的稳定性,或对香港发挥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功能是事关重要的结算及交收系统。因此,金管局获赋予权力指定及持续监察结算及交收系统,以确保有关系统遵守《交收条例》的规定。

於2015年11月13日,《交收条例》作出修订,并更名为《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条例》),以在修订前的《交收条例》下的现有结算及交收系统监察制度之外,再引入储值支付工具及零售支付系统规管制度。就根据《交收条例》被指定的结算及交收系统而言,所有在修订前的《交收条例》下作出的指定、终局性證明书及豁免在《条例》下继续有效。

由金管局拥有及营运的系统

金管局的其中一项政策目标是协助维持香港的国际金融中心地位,包括维持及发展香港的金融基建。金管局在为香港发展安全及高效率的金融基建方面扮演重要角色,而安全及高效率的金融基建对确保货币与金融体系稳定健全至关重要。在金融基建中,港元结算所自动转帐系统(港元转帐系统 ─ 即香港的港元即时支付结算系统)、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CMU系统 ─ 即香港的债券交收系统)、交易资料储存库以及快速支付系统(「转数快」)由金管局拥有及营运的。因此,金管局有责任确保这些系统以安全及有效率的方式运用,并应用适合的监察标準。

修订日期 : 2019年0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