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2(6)条发出指引

新闻稿

2002年05月24日

金融管理专员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2(6)条发出指引

金融管理专员今日(星期五)根据《银行业条例》第92(6)条发出有关规管藉互联网发出征求存款的广告材料的指引。

《银行业条例》并不是禁止透过新科技(包括互联网)发出有关征求在香港以外地区作出存款的广告材料,但这类材料必须符合该条例附表5所指定的披露资料规定。正如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监管机构一样,金融管理专员的政策是只会规管有关征求存款而以香港公众人士作为对象的互联网广告材料。

这份由金融管理专员发出的指引的目的,是说明金融管理专员在决定某项征求存款的互联网广告材料是否以香港公众人士作为对象时会顾及的因素。指引所列的因素包括:

  • 与该广告材料或刊载广告材料网站的推广有关的因素;
  • 与该广告材料或网站的内容有关的因素;及
  • 与广告发出人采取的预防措施有关的因素。

应强调的是《银行业条例》第92条并无制定任何机制,作为金融管理专员批核有关发出征求香港公众人士存款的广告材料,因此有关人士有责任自行遵守第92条的条文。如有疑问,准广告发出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若不清楚本身在第92条下的处境,应考虑寻求法律意见,以确保遵守适用的法律。

指引现可于金管局网站下载:http://www.info.gov.hk/hkma/chi/bank/spm/attach/TM-E-2-Ch.pdf

如有查询,请联络:

新闻组高级经理陈民杰  2878 1480 或
新闻组经理叶秀华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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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