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2(6)條發出指引

新聞稿

2002年05月24日

金融管理專員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2(6)條發出指引

金融管理專員今日(星期五)根據《銀行業條例》第92(6)條發出有關規管藉互聯網發出徵求存款的廣告材料的指引。

《銀行業條例》並不是禁止透過新科技(包括互聯網)發出有關徵求在香港以外地區作出存款的廣告材料,但這類材料必須符合該條例附表5所指定的披露資料規定。正如其他主要金融中心的監管機構一樣,金融管理專員的政策是只會規管有關徵求存款而以香港公眾人士作為對象的互聯網廣告材料。

這份由金融管理專員發出的指引的目的,是說明金融管理專員在決定某項徵求存款的互聯網廣告材料是否以香港公眾人士作為對象時會顧及的因素。指引所列的因素包括:

  • 與該廣告材料或刊載廣告材料網站的推廣有關的因素;
  • 與該廣告材料或網站的內容有關的因素;及
  • 與廣告發出人採取的預防措施有關的因素。

應強調的是《銀行業條例》第92條並無制定任何機制,作為金融管理專員批核有關發出徵求香港公眾人士存款的廣告材料,因此有關人士有責任自行遵守第92條的條文。如有疑問,準廣告發出人或任何其他人士若不清楚本身在第92條下的處境,應考慮尋求法律意見,以確保遵守適用的法律。

指引現可於金管局網站下載:http://www.info.gov.hk/hkma/chi/bank/spm/attach/TM-E-2-Ch.pdf

如有查詢,請聯絡:

新聞組高級經理陳民傑  2878 1480 或
新聞組經理葉秀華  2878 1687

香港金融管理局
2002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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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 2002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