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基本法」

匯思

2006年08月10日

「金融基本法」

大家应时刻紧记金融的基本目的。

金融不是一个神秘难明的科目,但常常被人误解。由于金融产品价格可以大上大落,并带来获利的机会,若配合利用杠杆作用及衍生工具,以小博大的成绩更加令人目眩,加上金融行业提供不少就业机会,以致金融的基本目的往往被人忽略或遗忘,甚至本末倒置,变成有违公众利益,因此有必要不时提醒有关人士这一点。我想出了一套「金融基本法」,纯粹是方便大家紧记金融的几项要领,它当然不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当中包括订明香港金融及货币体系的基本政策的条文)混为一谈。

第1条
「金融很重要,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邓小平语录)

第2条
金融泛指资金融通活动或过程,即是将某些人的余资引导至另一些需要资金的人手中。在这过程中,前者为投资者,后者为集资者。

第3条
有效的资金融通活动对促进、提高及维持经济增长与发展具关键作用。

第4条
投资者对风险、回报与资产流动性三者偏好的比重各有不同,集资者的信贷质素及盈利条件也各异;投资与集资双方的取向往往不相同。

第5条
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是资金融通,即撮合投资者与集资者的需要,并让两者在过程中分担及管理有关风险。

第6条
现代金融体系具备多元化的资金融通渠道,即银行体系、债市及股市。这3种渠道使投资者可选择承受不同程度的风险,集资者可选择不同的资金来源,中介人(不单是银行体系)也可选择承受不同程度的风险。

第7条
金融中介人的「私利」很自然是争取盈利,但这与促进有效的资金融通的「公众利益」可能并不相符。两者若有矛盾,金融规管及监管便应发挥作用,以保障公众利益。

第8条
金融体系可透过自由竞争及具透明度的市场来达致最高成效,但一旦有问题出现,当中牵涉的系统性风险便会很高,因此必须有当局的参与,除了对金融市场及金融中介人进行规管与监管,必要时更应设定市场准入条件及金融中介人须履行的特定责任。

第9条
为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全、多元发展及效率,有关当局应对金融市场及金融中介人进行规管与监管,并致力保障投资者(包括存户),尤其小投资者的利益。

第10条
集资者在第一市场发行全新或增发金融工具,供投资者认购。第二市场的主要目的是提供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维持第一市场作为资金融通渠道的吸引力,并方便市场人士进行风险管理。所有参与第二市场的人士应紧记这一点。

第11条
正如实体基建有助确保人流及物流安全有效,从而促进经济畅顺运行,金融基建对资金流转安全有效同样重要,有利于金融体系及经济畅顺运行。

第12条
金融基建是一种公共货品:基于公平竞争及商业成效的考虑,金融基建中的某些元素未必适合由市场来提供,因此有必要由有关当局来参与发展及运作。

第13条
国际金融中心是进行国际层面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枢纽,透过汇聚外来投资者、外来集资者及外资金融中介人,带动庞大的国际资金流转。国际金融中心有助促进其服务地区的经济增长及发展。

 

任志刚

200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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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日期 : 2006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