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局是香港的中央银行机构,肩负4项主要职能:
金管局是在立法会于1992年通过对《外汇基金条例》的修订,以授权财政司司长委任金融管理专员后,于1993年4月成立。
金融管理专员的权力、职能及责任列载于《外汇基金条例》、《银行业条例》、《存款保障计划条例》、《支付系统及储值支付工具条例》及多项其他条例。
金融管理专员根据《外汇基金条例》委任,以协助财政司司长执行该条例授予的职能,以及执行其他条例及财政司司长所指定的职能。金融管理专员的办公室称为金管局,金融管理专员即为金管局的总裁。
外汇基金由财政司司长掌有控制权。金融管理专员须根据财政司司长所转授的权力,就外汇基金的运用及投资管理向财政司司长负责。财政司司长就其对外汇基金行使的控制权听取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的意见。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根据《外汇基金条例》成立。
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设有5个专责委员会,分别为管治委员会、审核委员会、货币发行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和金融基建及市场发展委员会,负责监察金管局特定环节的工作,并透过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向财政司司长提出建议。
有。金管局资讯中心设有展览馆和图书馆,向社会大众介绍金管局工作和提高公众对货币和银行业课题的了解。公众人士可免费参观及使用资讯中心。资讯中心每日均设导赏服务,学校、大专院校及非牟利组织亦可预先申请安排团体参观。
如果需要更多有关资讯中心的资料,请致电(852)2878 1111,或浏览有关网页。
金管局审批复制香港钞票的法律依据源于《香港法例》第200章第XI部《刑事罪行条例》第103条。第XI部的条例正是针对伪币及相关罪行(包括复制钞票)以保障市民。事实上,过往有市民因为收到伪钞而蒙受金钱损失,故条文有实际需要。
然而,市民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可能需要复制或印制钞票式样,例如制作电影或教育材料,所以条例亦提供一个机制,让市民可以向金管局申请合法复制钞票作这些特定用途,惟申请人必须遵守一些条件,以免复制钞票落入不法之徒手中,损害市民利益。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03条规定,任何人未经金融管理专员书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质上,以正确或不正确的比例复制任何香港流通纸币或其任何部分,即属犯罪。
以上条文适用于所有曾在香港合法发行的纸币,包括不再普遍使用的纸币。
个人及机构均可申请。金管局亦接受授权申请。
以往金管局接获的申请用途,大致上包括教学或指引用途、广告制作、电影或电视拍摄等。
世界各地监管复制钞票都和香港一样有严格的要求,只是具体细节有异。美国、英国、澳洲、加拿大和新加坡等只容许单面印刷,香港和欧盟则容许双面印刷。香港对复制钞票尺码要求是面积比真钞大或小至少20%,即边长只需增大或缩小10%;在欧盟,如要双面复制钞票,其长度和阔度必须是真钞的200%以上或50%以下。在部分地区,只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例如复制品是单面印刷,便可豁免申请。
拍摄钞票在手机和电子萤幕显示,不会被当作钞票使用,因此毋须向金管局申请,除非这些电子影像会用于复制实物。而传媒因报道新闻而复制电子本或印本,亦毋须申请。
《刑事罪行条例》第103条只适用于香港流通纸币,金管局无权处理复制外币的申请。如欲复制外币,请留意有关地区的法律法规,并自行评估有关法律风险,包括《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96-102条。如有疑问,请谘询独立法律意见。
申请人可透过以下方式向本局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人须向金管局提交填妥的申请表格及相关资料。
收到申请后,金管局会作出书面回覆,暂准申请人制作拟复制的钞票样本供金管局及香港警务处商业罪案调查科详细审视。一般而言,金管局会在确定资料齐备及样本格式符合规定后,在大约两周内完成审批并发出书面批准。申请人须留意,为免侵犯知识产权,申请人应取得相关发钞银行或特区政府新闻处(特区政府发行的十元钞票)的同意使用他们的钞票图像。有关方面的联络方法如下:
相关规定请参考《复制香港流通纸币作道具钞票的一般条款》、《复制香港流通纸币作广告制作用途的一般条款》和《复制香港流通纸币作教学或指引用途的一般条款》。
除设计和字样上的要求外,申请人亦须注意申请复制(道具钞票)的数量应合理。
没有。
相关规定请参考《复制香港流通纸币作道具钞票的一般条款》、《复制香港流通纸币作广告制作用途的一般条款》和《复制香港流通纸币作教学或指引用途的一般条款》。
金管局会在发出书面同意时,向申请人提供警方的联络方法,方便申请人与警方联络跟进后续工作。
申请表格、指引及相关文件可于金管局网站阅览。申请人亦可直接向金管局查询:
在联汇制度下,本港银行同业拆息一般都会跟随美元息率的走势。港元与美元息差的幅度,主要反映投资者对港元要求的溢价(不论此溢价是正数或负数)。如果息差幅度与市场预期不相符,资金会流入两者之中息率较高的一种货币,以套戥获利。
零售息率(包括定期存款利率)是按市场供求情况决定。至于最优惠利率,即银行贷款息率的参考基准,属个别银行的商业决定。鉴于银行同业资金是银行体系的主要资金来源,零售息率将会受到银行同业息率的走势影响。
货币发行局制度是一种规范化的货币制度,其主要特色有二:一是货币基础必须有十足的储备支持,二是货币发行局或货币管理当局作出明确的保证,承诺会依照指定的固定汇率将本地货币兑换为储备货币。
上述的支持规则禁止中央银行透过向公众或私营机构放贷,从而产生无储备货币支持的货币负债。这项货币规则的制约作用,加上当局承诺会按固定汇率将本地货币兑换为储备货币的明确保证,加强了货币发行局制度的公信力,并使其被视为一种特别稳健的固定汇率制度。
金管局将会视乎市场情况(包括汇率、利率、总结余及其他有关的市场资料)在兑换范围内进行操作,并会监察可能不时出现的市场反常现象,避免影响联汇制度的畅顺运作。
在2005年7月的会议上,外汇基金谘询委员会辖下的货币发行委员会接纳四项大原则来管辖兑换范围内的市场操作:(i)所有市场操作应严格依循货币发行局的规定来进行;(ii)市场操作的主要目标应该是维持在联汇制度下的汇率稳定及外界对此制度的信心;(iii)可透过市场操作来配合利率调整,从而达致在联汇制度下的汇率稳定,并避免利率过度波动造成冲击;及(iv)市场操作亦可为消除市场反常现象而进行。目前这四项原则均适用于一般情况,但本局仍会视乎实际运作及变化进行检讨。
《基本法》已清楚订明「一国两制」的原则。根据《基本法》第111条,「港元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即使人民币实行完全自由兑换,我们并不预期港元的法定货币地位会有任何改变。
聯汇制度适合香港这類小规模开放型的经济体系。由于香港经济增长主要由境外因素带动,因此较大汇率波动所引致的代价远高于因本地经济环节波动涉及的代价。而且聯汇制是香港货币与金融稳定的支柱,经歷了多个经济周期仍然行之有效,在过去三十年多次地区及全球金融危机中的表现也证实这个制度稳健可靠。
另一方面,浮动汇率在理論上可以让央行利用独立货币政策调控经济,但在一个小规模开放型经济体系里不一定能实现。央行理論上可以加息和让货币升值去纾缓通胀,但根据很多新兴市场的经验,加息会拉阔当地货币和外币之间的息差,而货币升值可能会制造更多升值预期,这些因素都会吸引资金和热钱大量流入,从而减弱甚至抵销了紧缩货币政策的有效性。金融市场及宏观经济的风险因此可能会增加,因为货币升值的压力在短期内加剧,令往后资金急速撤走导致货币大幅贬值的风险上升。作为国际商贸及金融中心的小规模开放型经济体系,香港若采取浮动汇率制度,汇率可能大幅波动,不利对外贸易及跨境金融投资。
联汇制度行之有效,是因为香港多项经济特质使然:
首先,香港的经济结构灵活性高、适应力强。劳动市场、物业与零售市场等均能迅速就不断转变的环境作出回应:这种灵活性有利内部价格与成本的调整,使对外竞争力得以在无需调整汇率的情况下作出调节。
第二,香港银行体系稳健,资金充裕,能有效应付因实施联汇制度而可能会出现的利率波动情况。
第三,香港政府奉行审慎的理财政策,而且累积了庞大的财政盈余,并以平衡预算为中期目标。因此,汇率制度不会因为要支持政府赤字而受到不利影响。
第四,香港坐拥庞大的外汇储备包括充足的美元资产,为联汇制度提供支持。香港的官方外汇储备资产为流通货币的七倍多,是全球最高水平之一。
在联汇制度下,货币管理当局不能运用汇率的变化作为调节机制。因此,与实施自由浮动汇率制度的情况比较,香港面对竞争对手的货币大幅贬值,或出口市场经济衰退等海外或本地事件对经济造成冲击时,由于实施联汇制度的关系,其内部成本或价格结构可能需要作出更大幅度的调整。尽管这内部调节过程较汇率急速调整来得缓慢,但相信可以令实质经济作出更为持久和必要的结构性调整。在联汇制度下,没有什么空间让货币管理当局可运用独立的利率政策达到价格稳定或促进经济增长的目标。然而,香港的经济结构灵活,能迅速适应不断转变的环境。自1983年推出联汇制度以来,香港的经济一直表现出色。
香港通胀受众多内部及外围因素影响,聯系汇率并非推高香港通胀的主因。近年的通胀上升部分是受到全球因素的影响,如天气和供需不平衡,这与汇率制度没有直接关系。此外,由于香港服务项目的支出高于商品,商品(包括进口商品)只占香港消费篮子约四分之一,因此汇率并非推高香港通胀的主要因素。
资产价格变动受到很多不同因素影响。例如物业价格会因应利率、人口结构、土地及房屋供应,以及家庭收入前景等因素改变。很多实行较具弹性的汇率制度的新兴经济体系在过去几年亦同样要面对资金流入和资产泡沫的问题。
有很多研究发现,货币政策并非调控资产价格最有效的工具。原因是酌情利率政策很难只针对个别资产市场來发挥作用,而不会波及其他金融市场及整体经济。若需针对资产市场过热,利率可能需要大幅调升,对其他经济层面可能造成过度负面的影响。一些针对物业及个别市场的政策,例如房屋供应、宏观审慎及需求管理措施,会更有效处理物业市场过热的问题。
聯汇制适合香港这類小规模开放型的经济体系。尽管盯住一篮子货币可以减少因为盯住单一货币引起的汇率和利率的大幅变动,香港一直受惠于美国大致稳定的货币环境及其具公信力的货币政策。而且与一篮子货币挂鈎,香港同样不会有独立的货币政策,也缺乏了现行在货币发行局制度下与美元挂鈎的透明度、简单性及运作效率。
基于以下原因,美元依然是最合适的港元挂鈎货币或「锚」∶
第一,港元挂鈎货币必须可以完全自由和大量地兑换,并完全符合作为国际储备货币的条件,以促使外汇市场操作和日常储备管理。美元是国际贸易与金融交易中最常用的货币。美国和以美元计价结算的金融市场无論在深度、广度及流通性方面都是全球之冠。另外,聯储局维持美国低通胀率超过三十年,在维持价格稳定方面有良好往绩。
第二,挂鈎货币的经济周期与香港的经济周期应有同步性。尽管中国内地与香港之间的经济越趋融合,我们的研究表明,相比中国内地,香港的经济周期还是与美国更为同步。作为国际商贸及金融中心,香港一直为中国内地与其他国家之间的桥梁。因此,香港的经济周期受中国内地与先进国家之间的贸易及资金流的影响,大于受中国内地本土经济波动所带來的影响。由于货币政策的目标,包括汇率政策,是为了减少经济周期的波动性,因此与美元挂鈎仍是对香港最合适的安排。
重订与美元挂鈎的水平或扩大汇率波动区间,无助影响资金流向或资产价格,然而此举反而会引起市场猜测当局日后可能再扩大兑换区间或重订挂鈎水平,严重削弱聯汇制的公信力及引致更多投机性资金流入或流出港元。
金管局因应亚洲金融危机于1998年9月推出七项技术性措施,以巩固货币发行局制度,减低港元受到炒家操控的机会。此外,金管局又在2005年5月推出三项优化聯汇制运作的措施,以消除有关港元汇率在聯汇制下可转强程度的不确定性。金管局因应市场环境的变化,不时检视聯汇制度的运作,不排除在有需要时会推出措施,优化机制。但目前我们并不认为有这个需要。聯汇一直按照其机制运作,金管局会继续确保聯汇的有效运作。
根据《法定货币纸币发行条例》(第65章)及《硬币条例》(第454章)发行的纸币及硬币是香港的法定货币。经法律颁定为法定货币的货币是能充分及有效履行支付责任的有效及法定媒介。
然而,在所有商业交易中,交易条款(包括支付方法)是由双方决定的。因此是否接受以某种纸币或硬币,是货品或服务供应商的商业决定。上述条例并没有授予政府权力强制货品或服务供应商接受任何纸币或硬币。
香港的银行纸币(20元、50元、100元、500元及1,000元)是由3间发钞银行(即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及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发行的,而10元流通纸币及硬币则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发行。鉴于发钞银行拥有有关银行纸币图像的版权,而政府新闻处处长则拥有政府发行的纸币及硬币图像的版权,因此在复制该等图像前须先取得他们的同意,否则有关的复制行为可能会侵犯有关流通纸币及硬币的设计版权。
根据香港法例,任何人未经金融管理专员书面同意而在任何物质上复制任何香港流通纸币或其任何部分,即属犯罪。拍摄钞票在手机和电子萤幕显示,不会被当作钞票使用,因此毋须向金管局申请,除非这些电子影像会用于复制实物。
一般而言,纸币上如有涂污或损毁情况,可能会出现其他市民或商户不愿接纳的情况,所以钞票持有人应尽量保持钞票完好,以保障自身利益。
如遇到涂污或损毁情况,市民可向有关发钞银行要求兑换。发钞银行会根据既定的准则来验证真钞,例如涂污或损毁程度、防伪特征是否完整,决定可否兑回原值,由于每张钞票的涂污或损毁情况会有不同,银行会个别考虑。
三间发钞银行无论在那个年份发行的钞票,均为香港的法定货币。所有2010 系列或其他旧版钞票,都可以使用,如有需要亦可向发钞银行要求兑换为2018系列钞票。
各银行在考虑所有相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包括但不限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认可机构适用)、《银行营运守则》及其业务策略后,自行制定自身的开户要求和程序。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及有关指引,银行须识别及采取合理措施核实公司客户的实益拥有人的身分,从而使该银行信纳它知道该实益拥有人为何人,其中包括让银行能了解公司客户的拥有权及控制权结构的措施。实益拥有人通常是指最终拥有或控制该公司客户的自然人。
根据「风险为本」的原则,银行应以一系列因素区分某特定客户组别之中个别客户的风险水平。除了国家风险外,还应包括业务风险、产品风险,以及交付渠道风险等因素。银行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看待客户的风险因素,或作出带歧视性,不成比例或不合理的决定。
客户或银行在遵守适用章则及条款的情况下,均可随时结束帐户。然而,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须事先发出最少30天的通知,或应客户要求,并在切实可行情况下给予更长的通知期,才可结束客户的帐户。在特殊情况下,例如帐户被用作或怀疑被用作非法活动时,此规定将不适用。银行亦应在适当及不违反法律的情况下考虑向客户提供结束帐户的理由。
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须按月向客户提供帐户结单,除非(a)银行已向客户提供存摺或其他交易纪录;(b)自上一份结单后,帐户并没有进行任何交易;或(c)银行已与客户另行商定。
根据《银行营运守则》,如果章则及条款的修订会影响费用及收费,以及客户的责任或义务,银行应在有关修订生效前30日通知客户。至于其他方面的修订,银行应在修订生效前,给予客户合理期限的通知。
银行是否就所提供的服务收取费用及收费,以及费用与收费的水平,属于银行的商业决定。然而,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须备有有关银行服务的费用与收费详情,以供客户查阅。
银行是否向不活动帐户收费,属于银行的商业决定。然而,根据《银行营运守则》,如果银行首次对不活动帐户作出收费,须事先于14日前通知客户,并告知客户可采取什么方法避免有关收费,或从何处索取有关资料。
金管局一直鼓励银行在按照商业原则经营业务的同时,亦应顾及市民对银行服务的需要。所有以往收取不动户口费用的零售银行已经取消了该收费。
银行服务的费用与收费水平属于银行的商业决定。然而,根据《银行营运守则》,如果银行调整费用及收费水平(包括厘定费用及收费的基准),银行应在有关调整生效前最少30日向受影响客户发出通知,惟若有关调整不在银行控制范围则除外。这些规定的目的,是要让消费者能够获得足够资料进行比较,从而选择最切合其本身需要的银行服务。
银行是否对客户的帐户设有最低结存限额,以及是否对存款结余低于指定最低限额的帐户收取费用,属于银行的商业决定。然而,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应备有有关最低结存限额,以及一旦帐户存款结余低于有关限额的收费的资料,以供客户查阅。金管局一直鼓励银行在按照商业原则经营业务的同时,亦应顾及市民对银行服务的需要。所有零售银行都豁免向某些弱势社群客户收取低结存收费。虚拟银行不得设立最低户口结余要求或征收低户口结余收费。你可以联络你的银行了解详情。
银行在哪个地区开设分行,属于银行的商业决定。然而,金管局一直鼓励银行在按照商业原则经营业务的同时,亦应顾及市民对银行服务的需要。
银行不应以客户同意购买财富管理投资产品或保险产品,或作出大额的首次开户存款作为开立户口的条件,或将该等活动与开户的成功率或所需时间挂鈎。
现时所有零售银行都设有开户申请覆核机制,如果你未能成功开户,你可以要求有关银行进行覆核,重新审视你的开户申请。就银行覆检开户申请的相关资讯,请浏览金管局网站专页的「被拒开户怎办」。你可以向银行提供更多的资料,以协助银行重新审视你的开户申请。你亦可以考虑尝试向其他银行提出开户申请,就本港各银行的开户联络资讯及开户所需资料,请查看金管局网页。
根据于2018年10月修订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指引》(认可机构适用),银行只须收集客户的地址资料。为免引起疑问,银行在若干情况下可为其他目的(例如集团规定、其他本地或外地的法律及监管规定),除了向客户索取住址资料外,还要求核实客户的住址。在此等情况下,银行应向客户清楚解释要求核实地址的原因。
AEOI(自动交换资料)全写为Automatic Exchange of Financial Account Information(自动交换财务帐户资料),是指就税务事宜实施自动交换金融帐户资料的安排, 旨在提高打击逃税工作的透明度,藉以保障各个参与自动交换资料的税务管辖区的税制完整。香港实施自动交换资料安排的法律框架载于《税务条例》内。
鉴于实施此安排亦会影响银行客户,香港金融管理局与银行业界合作并指引业界制备自动交换资料便览,以解答银行客户可能提出的一些常见问题。香港银行公会及私人财富管理公会已分别在它们的网站上刊载了由银行业界制备的AEOI便览。该便览的内容仅供用作一般参考。香港银行公会及私人财富管理公会的相关网页连结如下:
如你想知道更多有关自动交换资料的资讯,你亦可以浏览以下网页内有关此方面的一般资讯:
《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是一项美国法案,旨在打击美国人士利用在美国以外的金融帐户及其他金融资产逃税的行为。鉴于此新发展亦会影响银行客户,香港金融管理局与香港银行公会合作把公会早前撰写的FATCA资料便览进行优化。你可于以下网页浏览由香港银行公会编制的FATCA便览更新版本,该便览的内容仅供用作一般参考。
如你想知道更多有关《海外帐户税收合规法案》的资料,你亦可以浏览以下网页内有关此法案的一般资讯:
香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非常重视通过实施符合国际标准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制度来维持金融体系的健全稳定。
银行业作为金融体系的把关人,在该体制中担当重要角色。金管局制定了相关政策及指引,以协助银行建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系统,当中包括一些预防措施,例如客户尽职审查、交易监察和备存记录等,以识别及适当地缓减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在进行客户尽职审查时,银行需要在开户时及其后定期收集客户资料和文件,以识别及核实客户身份,并了解个别客户的正常和预期的银行交易活动,以便持续监察任何滥用银行服务或非法资金流动的情况。
客户可因应银行要求,提供准确和最新的资料,藉此为打击犯罪活动作出贡献。客户的合作不但有助于银行履行法律和监管要求,及维护香港金融体系的健全稳定,而且有助于保护银行客户免受欺诈和其他犯罪活动的侵害。
银行采取「风险为本」的方法进行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工作,鉴于个别客户及银行服务所涉及的风险不同,所采取的尽职审查及风险缓减措施应与风险程度相称,并且要避免令客户承受不必要的负担。详细的资料可参照常见问题中的「帐户的开立及操作」。
金管局是负责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及有效运作的政府机构。金管局监管持牌银行、有限制牌照银行及接受存款公司(统称银行)。金管局期望银行采取合理措施,并公平、贯彻及迅速地处理投诉。
合理的公众投诉有助金管局识别在监管或执法方面需要关注的事宜,以便采取所需的跟进行动,包括展开调查及采取监管及执法行动。
惟须注意,金管局不能干预银行的商业决定、就有关服务质素的事宜或银行与客户的争议作出仲裁或介入有关事宜/争议,或指令银行作出赔偿。
金管局鼓励你先向银行提出正式投诉,让银行有机会尽早解决问题。许多投诉都是因为误会或实际情况与期望不符而产生,而问题往往都能够在客户与银行妥善沟通后得到解决。
每间银行都有专责处理客户投诉的人员,金管局网站内的「银行处理客户投诉的联络人名单」载有该等专责人员的联络资料。联络银行的客户服务主任未必能有效协助提出及处理投诉。
金管局重视银行有否妥善处理你的投诉及回应你关注的事宜,同时亦会监察银行有否可能违反相关监管规定的情况。
若你遇到以下情况,可考虑向金管局作出投诉:
金管局没有权力指令银行向客户作出赔偿。
倘若你的投诉涉及金钱纠纷,你可考虑使用金融纠纷调解中心提供的调解及仲裁服务。金融纠纷调解中心为金融服务消费者提供独立而费用相宜的途径,以替代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他们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某些金钱纠纷。
你可浏览金融纠纷调解中心的网站(www.fdrc.org.hk)或致电其热线3199 5199查询,了解有关详情。
你亦可就有关纠纷谘询律师。
你需要填妥金管局的网上投诉表格或下载及填妥PDF格式的投诉表格。请尽量完整及准确地填写投诉表格,并连同投诉相关的资料(包括有关银行就你的投诉作出的回覆(如有)),透过网上递交,或以电邮、传真或邮寄方式交回金管局。此为需要的步骤让金管局了解你投诉的内容及取得所需的同意,以尽快处理你的投诉。请注意,金管局可能需要为处理你的投诉而向有关银行或其他第三方披露你向金管局提供的资料(在需要时,包括你的个人资料)。
为避免引起任何误解,金管局需要你填写投诉表格并交回金管局。
金管局不会为投诉人填写投诉表格。
如属特殊情况,例如因残疾而无法在没有协助的情况下填写投诉表格,金管局会提供特别协助。有关人士可致电2878 1378预约到金管局的办事处,金管局的职员会与有关残疾人士会面,并协助填妥投诉表格。
你透过网上提交填妥的投诉表格后,系统会发出包含参考编号的确认通知。接着,金管局会于10个工作天内作出初步回应,通知你金管局是否受理你的投诉。
若投诉表格未填妥,金管局的职员可能会联络你以获取遗漏的资料。资料不全的投诉表格可能会影响金管局处理你的投诉。
金管局会审研受理的投诉的所有相关资料。一般而言,金管局在处理投诉的过程中,若留意到有关个案涉及你与银行的业务关系及/或有关合约条款和细则,即使你已于较早前向有关银行提出正式投诉,金管局亦可能会将你的投诉转介有关银行作进一步处理。金管局会要求有关银行在30个历日*内就你的指控作出详尽回覆。有关银行亦须将其回覆的副本送交金管局审阅。
金管局亦可能向有关银行获取更多有关你的投诉的资料。
金管局网站内「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的投诉」载有金管局处理银行投诉的流程图,有助你了解金管局如何处理银行投诉。
* 若投诉个案较复杂,有关银行最迟应在60个历日内回覆,但仍应在30个历日内先行致函向你解释需要较长时间处理投诉的原因。
如果你不满意银行的回覆,可以透过书面方式联络金管局,列明你认为银行的回覆未能充分地回应你的投诉的理由。视乎有否新资料或额外资料,金管局可能会要求有关银行再次审视你的投诉及/或再向你作出回覆。
金管局会审阅银行给你的回覆。若金管局认为银行的最终回覆未能充分回应你所关注的事宜,金管局可能会要求银行再向你作出回覆。
并非所有投诉都会致使金管局采取监管或执法行动。假如金管局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在监管或执法方面需要关注的事宜,金管局会与有关银行跟进或展开调查。如有充分理据,金管局可能会采取执法行动。金管局在适当情况下也可能会将投诉转介相关监管机构或执法机关,以考虑采取适当行动。
无论如何,金管局会就你的投诉在适当时间以书面方式通知你处理结果。假如金管局未能在短时间内完成投诉处理过程,将会于每六个月向你扼要交代处理进度。金管局会尽可能向你说明相关投诉处理结果的考虑因素。惟须注意,金管局及其职员须就履行职能的过程中所获得的资料遵守《银行业条例》的保密规定。因此,金管局不能向你透露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所获得涉及银行的私人资料(例如监管行动,调查内容)。
若你希望就你的投诉提供补充资料,你可透过电邮或邮寄以书面方式向金管局提供。此举可保障各方,尽量避免引起任何沟通上的误解,以及为各方提供妥当及清晰的纪录。金管局会审慎考虑你所提供的额外资料,并在完成处理你的投诉后,以书面方式回覆你。
并非所有投诉都会致使金管局采取监管或执法行动(例如:若投诉涉及的事宜纯属商业性质,或银行已妥善处理投诉,或金管局认为投诉没有充分理据支持)。金管局是根据所有现有的相关资料作出评核,相关评核结果亦是最终的。金管局只会在有合理理据的情况下(例如有新的实质资料作支持),才会受理重新检视相关投诉个案的要求。在此情况下,你可以透过书面方式向金管局提供有关资料。金管局会审研你及有关银行所提供的所有相关资料,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你有关投诉处理结果。
无论如何,金管局的评核不会影响你的法律权利。你仍可考虑透过其他途径,例如民事诉讼,就你的投诉作进一步追讨。
若投诉人于得悉金管局的评核结果后,仍持续地就该投诉个案作出投诉,但未能提供任何新的相关资料/证据作支持,金管局可能不会再回应与此投诉个案相关的进一步来函。金管局会事先将此安排及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
金管局按运作安排编配职员处理投诉个案,并按既定程序处理每宗投诉个案。在投诉处理过程中,金管局的职员会在监督下以专业的态度审研所有相关资料。金管局的评核及其结果并非个别投诉处理职员的个人意见。
假如你对金管局或其职员处理你的银行投诉有所不满,可致函金管局法规及打击清洗黑钱部(地址为香港中环金融街8号国际金融中心2期55樓),具体说明你不满的原因(例如延误处理,胜任能力及行为未符专业标准)。金管局会按既定程序处理,并会通知你有关结果。惟不受理因不同意金管局就你的个案作出的评核结果或不满建议作出有关评核结果的职员而提出的投诉。金管局的评核结果为最终的。
若你认为金管局涉及行政失当,可考虑向香港申诉专员公署提出投诉。关于申诉专员角色的资料载于网站www.ombudsman.hk。
请参阅金管局的私隐政策声明。投诉中所提供的资料只会用于投诉表格内所述的目的。你向金管局提出银行投诉前,宜先行细阅该声明。
如果在你通知发卡银行表示遗失或被盗取了信用卡或个人密码,或有其他人知道你的个人密码之前,你的信用卡被用作未经授权交易,你便有可能需要承担有关损失。另外,如果你的损失是由于你的欺诈行为或严重疏忽所引致的,又或者你在发现遗失或被盗取信用卡后,未能在可能情况下尽快通知发卡银行,你亦可能要承担有关损失。此规定也可能适用于因你未能遵守发卡银行建议的措施保障你的信用卡或个人密码,而招致的损失。
根据《银行营运守则》,假如你没有涉及任何欺诈或严重疏忽行为,并在发现遗失或被盗取信用卡或个人密码后,在可能情况下尽快通知发卡银行,你就这类信用卡损失所要承担的责任应以发卡银行指明的限额为限,而有关限额不应超过500港元。这个限额仅适用于与你的信用卡帐户有关的损失,而且并不包括现金透支。
你应该在结单日期起计60日内通知发卡银行有关的未经授权交易。根据《银行营运守则》,发卡银行可保留权利,在你没有在指定期限内报告未经授权交易的情况下,视有关的月结单为正确的,而你便可能要为有关的未经授权交易负责。
持卡人有责任查阅他们的信用卡帐户结单,以及向发卡银行报告任何未经授权或不正常的交易。另请参阅上述第C2条问题的答案。
尽管银行获豁免遵守《放债人条例》(第163章),让其可以自由厘定利率,然而,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不应向客户收取敲诈性的利率。若银行收取按业内公会的有关指引所列的方法计算所得的年利率,超过根据《放债人条例》被假定为属于敲诈性的利率水平(目前是36厘),有关银行应有充分理据解释此等高利率并非不合理或不公平。除非出现非常特殊的金融状况,按此方法计算的年利率不应超过《放债人条例》所定的法定上限(目前是48厘)。
你的信用卡合约可能有一项条款列明即使你从来没有拖欠还款,发卡银行亦可调高适用于你的信用卡帐户的利率。然而,发卡银行必须给予你至少60日的通知,让你知会发卡银行你不接受调高利率,因此打算结束信用卡帐户。如果你选择结束信用卡帐户,发卡银行应该给予你一段合理期限,让你按现行利率和不差于你现行的还款方法付清帐户的结欠款额。
「信用额度」通常是指发卡银行设定的一个上限金额,容许信用卡持有者在此限额内,使用信用卡以信贷方式购物或提取现金贷款。有关厘定信贷额度的详情,请参阅《监管政策手册》单元CR-S-5「信用卡业务」第4.6节。
发卡银行不应向大专院校学生批核超过10,000港元的信用额度(只适用于新卡),除非有关学生的书面申请随附财政资料,可证明其具有独立能力偿还所建议增加的信贷额度。
涉及与商户订立合约的信用卡直接付款授权,是消费者直接给予商户而不是发卡银行,因此消费者应向商户提出取消该授权的要求。你可以向商户发出取消授权的书面指示。如果有关的直接付款授权仍然没有被取消,你可以向发卡银行提供一份取消指示的副本,要求发卡银行协助联络有关商户以取回争议款项及/或取消有关的直接付款授权(视情况而定)。
一般来说,若消费者以信用卡一笔过缴付商品或服务的款项,如日后对交易有所争议(例如商户倒闭未能提供所购买的服务,或所购买货品与描述不符等),消费者可以透过有关信用卡组织的退款保障机制提出要求退还款项。
消费者可以联络发卡银行申请提出退款要求。发卡银行在向消费者了解有关争议交易的详情后,会透过信用卡组织并根据它们的规则,代消费者向商户的收单机构就有关交易提出争议,并要求退款。消费者可以向发卡银行了解申请提出退款要求方法及有关信用卡组织的退款保障处理程序。退款保障机制的一般(简化)流程,见附图。
附图:退款保障机制的一般(简化)流程
注(5-8):收单机构或商户可以根据信用卡组织所订立的规则接受或拒绝退款要求。如收单机构或商户拒绝退款要求,但发卡银行或消费者不同意有关决定,发卡银行可以根据信用卡组织所订立的规则要求信用卡组织就有关争议交易作出最终仲裁。
消费者应留意,透过发卡银行代为提出的退款要求,必须符合个别信用卡组织所订立的规则(例如退款保障的追溯期、显示争议理由有效的资料等),否则退款要求可能会被拒绝。消费者可以浏览发卡银行的网页资料或者直接联络发卡银行,查询该笔信用卡交易是否设有退款保障,及有关的规则。
根据《银行营运守则》,发卡银行须以清楚合理的字体大小和编排披露卡的章则及条款。零售购物及现金透支的年利率,以及其他费用与收费应以显眼方式列出,同时字体应适当地大于其他章则及条款所用的字体。
一般来说,若客户没有在到期还款日或之前把总结欠全数还清,便会失去免息还款期(注:部分发卡银行提供之免息还款期只适用于购物签帐,但不适用于现金透支)。所有未缴清的结欠及新签帐项均会被即时计息,未还清结欠的利息由上次月结单日计至今次月结单的日期,新签帐项的利息则由签帐交易日/挂帐日计至今次月结单的日期。即使客户之后全数清还月结单上的总结欠(包括此期的利息),部分发卡银行仍会在下期向客户收取总结欠由月结单日起计至清还结欠的日期之间的利息。每家发卡银行计算信用卡利息的方法未必完全相同,你可以致电你的发卡银行,查询你的信用卡的利息计算方法,并询问在还款到期日(或更早)需要缴交的确切还款金额,才可真正全数清还结欠。
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应规定所聘用的收数公司不可采取骚扰性及不正当的收数手段。
如果你发现收数公司所采取的收数手段不符合《银行营运守则》的相关规定,你可以向有关银行投诉(请参阅有关银行负责处理客户投诉的联络人名单)。若你对银行处理投诉的方法不满意,可与金管局投诉处理中心联络寻求协助(请参阅有关银行产品或服务的投诉 - 常见问题)。
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应规定它们所聘用的收数公司依法行事,并就客户资料遵守严格的保密规定。
根据《银行营运守则》,如第三者(包括债务人的谘询人、家人或朋友)没有与银行订立正式协议,就债务人的债务作出担保,则银行及它们所聘用的收数公司不应试图直接或间接向该等人士追讨债项。
是。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应就打算委托收数公司向客户追讨逾期款项一事,预先向客户发出通知书(通知书寄往客户向银行最后报称的地址)。通知书应载有以下资料:
如果银行打算聘用收数公司,应在其信贷安排或信用卡的章则及条款内订明可聘用第三方公司来追讨客户欠款。银行如保留权利要求客户偿还全数或部分就追讨债项过程中引致的费用及支出,则应在章则及条款中列载警告字眼,加以说明。
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不应同时聘用超过一家收数公司,在同一个司法地区内追讨相同的债项。
一般而言,银行追讨债务的权利将视乎该机构与借款人之间所签订的贷款协议而定。
敬请留意,以上资料不应构成金管局提供的法律意见。我们建议你按情况需要,谘询你的法律顾问。
存保计划为每名存户于每家成员银行所提供的最高保障额为50万港元。计算受保障的存款金额时,存户存放于同一成员银行内不同帐户的存款将会合并计算。
所有持牌银行(除非获豁免)均为存保计划成员,并须于其营业地点的当眼处展示成员标志。
存放于成员银行内的常见存款(如储蓄及往来帐户的存款,以及年期不多于5年的定期存款),不论何种货币,由个人或公司持有,均受存保计划保障。用作抵押的存款亦包括在内。不过,结构性存款、年期超过5年的定期存款、不记名票据、离岸存款,以及非存款类产品则不受存保计划保障。
如需更多有关存保计划的资料,请浏览香港存款保障委员会的网站(https://www.dps.org.hk/index_SC.html)或联络该会(电话:(852) 1831 831;电邮:dps_enquiry@dps.org.hk)。
香港银行需要就网上银行服务设有足够的保安管控措施。根据金管局在2015年发出的《监管政策手册》单元「电子银行的风险管理」,当中一项重要的保安措施是银行在完成高风险的网上交易后必须即时透过另一渠道以有效方式(如手机短讯)通知客户有关的交易详情。
这项通知机制的目的,是使客户能察觉任何未经授权的可疑交易,从而可即时向银行举报,让银行能迅速采取行动,例如在可能的情况下终止将资金转帐至境外帐户。而以手机短讯发出通知,是比较迅速和有效的方法。因此,银行一般会要求选用网上银行服务进行高风险交易的客户提供手提电话号码。
假如客户选择不向银行提供手提电话号码,客户仍然可以透过其他途径进行高风险交易,例如在分行或以邮寄方式(视情况而定)办理。
有关更多的网上银行保安资讯及建议,请查阅有关「智醒消费者」专页。
根据金管局发出的《监管政策手册》单元「科技风险管理的一般原则」及相关通告,银行须实施足够的资讯科技管控措施,以确保资料的保密性及完整性,以及按照现存及预计的风险水平保障资料。尤其银行须保障客户资料的保密性。部分银行或会要求客户登入网上银行查阅电子月结单,客户登入网上银行的程序,可用作核实客户身分以保障银行系统储存的客户资料(包括电子结单)。
金管局非常重视资料保安,特别是客户资料,并会继续与银行业合作,监察科技及资讯保安的发展及趋势,如有需要,会加强保安措施,以保障客户资料的完整性与保密性。
有关更多的网上银行保安资讯及建议,请查阅有关「智醒消费者」专页。
金管局的监管目的是要建立及维持安全稳健的环境,以促进电子银行在香港的发展,但同时又不会构成阻碍。金管局认为在科技方面保持中立是非常重要,这样可使银行能灵活选择及运用与其电子银行服务配合的科技。然而,银行在推出有关系统时应遵守「切合需要」的原则,即银行就其电子银行系统所采用的保安措施与其他管控措施所用的技术,须与个别银行所提供可进行的交易类型与金额涉及的风险、所采用的电子传递渠道,以及风险管理系统相符。
因此,就双重认证而言,银行须选择可靠及有效的认证技术,以确认电子银行客户的身份与授权。一般来说,银行须采用较为稳健有效的认证方式来确认客户的高风险交易。银行还须小心评估其他因素,包括某种认证方法是否已发展成熟。
银行应因应电子银行及资讯保安的趋势及发展,持续检讨它们的保安措施,以及不断按需要提升该等管控措施。
有关更多的网上银行保安资讯及建议,请查阅有关「智醒消费者」专页。
只要银行及客户双方都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香港的网上银行服务是安全的。银行客户应对个人电脑及流动装置可能面对的保安问题(例如电脑病毒与特洛伊木马程式的入侵等)时刻提高警觉。客户应在个人电脑及流动装置安装保安软件,并且不时更新。此外,银行客户应避免进入可疑网站或从该等网站下载软件,亦不应随便开启来历不明电子邮件的附件。银行客户如发现有任何可疑网页,或银行帐户有任何未经授权交易,应立即与银行联络。有关更多的网上银行保安资讯及建议,可于金管局有关「智醒消费者」专页及大部分银行的网站查阅。
《基本法》第112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这即是说香港对资金转拨并没有任何限制,金管局也不会对资金转拨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我们怀疑你遇到了骗徒。金管局是香港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并不涉及任何抽奖活动。
此外,《基本法》第112条订明「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这即是说香港对资金转拨并没有任何限制,而政府也不会对资金转拨收取任何形式的费用。
如果你怀疑你的情况涉及诈骗活动,可直接到警署或向香港警察商业罪案调查科举报。
假如你遇到任何据称与银行有关的可疑讯息或可疑网站,请联络有关银行及向警方(警署或香港商业罪案调查科)举报。
市民在转帐时应小心谨慎,并应核对输入的收款帐号及金额,避免出错。
适用于本地同一银行、不同银行、银行与电子钱包、同一电子钱包及不同电子钱包之间的各种转帐渠道,包括透过自动柜员机、电话理财服务、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分行等向非拟定收款人误传款项。
市民如不慎转帐到错误户口,应尽快联络有关银行或电子钱包营运商,寻求协助。有关银行或电子钱包营运商会要求市民提供相关转帐资料以便该机构通知收款方机构联络收款人。当银行或电子钱包营运商接获市民通知转帐到错误的户口时,它们会按上述程序适当处理,包括会向转帐人提供书面回应,详细列出收款方机构与收款人沟通的日期、所采取的行动和结果。这样将有助市民若遇到收款人不退回误传款项时,按需要向警方举报或考虑采取进一步的适当行动。该等程序亦要求收款方机构提醒收款人不退回误传款项或需负上的刑事责任。
市民若收到误传款项,应尽快通知有关银行或电子钱包营运商处理,并经有关银行或电子钱包营运商退回有关款项,否则可能会负上刑事责任。
如果你怀疑银行/储值支付工具营运商没有妥善处理你的资料,一般来说,你应该先行向银行/储值支付工具营运商提出你的关注。如果你不满意银行/储值支付工具营运商的回应,你可以向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投诉。有关公署的处理投诉政策及程序详情,请浏览公署网站。
是。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须将客户(及前客户)的银行事务作为私隐及机密资料处理。银行在收集、使用、保存及删除客户资料方面,在任何时候都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它们亦须遵守私隐专员为了就遵守该条例作出实际指引而发布或批准的任何相关实务守则。
至于储值支付工具营运商,根据《储值支付工具持牌人监管的应用说明》,他们必须按《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清楚列明和落实相关私隐政策,并须时刻遵守私隐专员为了就遵守该条例作出实际指引而发布或批准的任何相关实务守则。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是一个独立法定机构,成立目的是为确保各界遵从《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的规定,以保障市民的个人资料私隐。如需更多资料,请浏览公署网站。
一般来说,实际年利率是一个参考利率,是以按年计利率展示出某项银行产品〈例如信用卡、私人贷款等〉的利率和其他费用与收费〈例如贷款手续费、服务费等〉。《银行营运守则》要求银行在合适情况下列明银行产品的实际年利率,方便客户比较不同的利率结构。
实际年利率是采用业内公会发出的有关指引中所指定的「净现值」方法计算。为在一个一致的基础上计算实际年利率,银行均采用同一套计算规则及假设。
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应在合适情况下列明银行产品的年利率。尤其银行如在银行产品的广告及宣传资料中有提及利率,银行均须在合适情况下列明有关产品的实际年利率。此外,银行亦应能随时回答你对实际年利率及其计算方法的查询。
尽管银行获豁免遵守《放债人条例》(第163章),让其可以自由厘定利率,然而,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不应向客户收取敲诈性的利率。若银行收取按业内公会的有关指引所列的方法计算所得的实际年利率,超过根据《放债人条例》被假定为属于敲诈性的利率水平(目前是48厘),有关银行应有充分理据解释此等高利率并非不合理或不公平。除非出现非常特殊的金融状况,按此方法计算的实际年利率不应超过《放债人条例》所定的法定上限(目前是60厘)。
根据《银行营运守则》,银行应能随时回答你对银行产品的章则与条款的查询。银行亦应在你提出贷款申请或在日后提供贷款时,向你提供厘定贷款利息的基准。
阁下可以参考《金融数据月报》第六部分:汇率及利率。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是证券市场的主导监管机构,负责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发出规则、守则及指引,以制定标准。金管局是银行证券业务的前线监管机构,确保银行及其职员按照有关的监管规定及标准销售投资产品。
金管局负责银行的证券业务的日常监管工作,监管方法包括发出通告及指引、定期进行现场审查以检查银行的合规情况,以及进行非现场审查包括分析银行提交的定期申报表及调查问卷。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厘定所有中介机构(包括银行及经纪行)须遵守的原则及最低监管要求。金管局是银行在销售投资产品方面的操守的前线监管机构,可能会因应市场形势、监管的观察所得、银行的客户性质及营运模式而推行相应的优化措施或提供对预期标准的指引,以确保我们的监管制度能在便利银行客户体验,及为客户提供保障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
考虑到市场形势及公众对加强保障零售银行客户的期望日益提高,金管局已要求零售银行实施多项针对零售银行客户的投资者保障措施,其中包括:
由于私人银行业务的客户性质及营运模式有别于零售银行,因此金管局容许私人银行业界弹性地遵守有关销售投资产品的监管规定与标准,亦同时确保投资者得到保障。
银行应向客户适当地披露及解释投资产品的主要特点及风险,包括产品发行人的名称及任何适用的费用及收费,以协助客户在投资前了解相关风险及费用。
银行向香港公众销售基金、投资相连寿险计划及非上市结构性投资产品时,须向客户提供概述产品主要特点及风险的《产品资料概要》。至于由银行发行的货币挂鈎工具及利率挂鈎工具,银行应向购买这些产品的零售银行客户提供《重要资料概览》。
银行亦须应客户要求向他们提供有关投资招揽行为或建议的依据的副本。
银行向弱势社群客户销售投资产品时,应实施额外的审慎措施,例如:
至于销售(i)没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衍生产品(投资基金除外)或(ii)没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而具有任何以下特点的债务票据(可延迟到期日、具有弥补亏损特点、可交换、及/或可换股),银行应向没有经验且属长者或其资产高度集中于该项投资的人士给予落单冷静期,即至少两日时间以了解产品,考虑是否适合作出有关投资及(如有需要)谘询家人及朋友的意见,才发出交易指示。
否。落单冷静期措施只适用于没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衍生产品(投资基金除外)及没有在香港交易所上市而具有任何以下特点的债务票据(可延迟到期日、具有弥补亏损特点、可交换、及/或可换股)。
根据落单冷静期的安排,银行须给予缺乏经验且属长者或其资产高度集中于该项投资的人士至少两日时间了解有关产品,考虑是否适合作出有关投资及(如有需要)谘询家人及朋友的意见,才发出交易指示。有关该措施的详情,请参阅金管局于2019年9月25日发给银行的《关于投资、保险及强制性公积金产品的投资者保障措施》通告的第(A)(II.6)部分。
否。在判断客户是否属于弱势社群时,银行应全面考虑该客户的情况,包括管理财务的成熟程度(如投资经验)、思维和心理状态(如作出投资决定的能力),以及财富水平,以评估其未能明白相关投资的风险及承受潜在损失的脆弱程度。
为了确保投资建议或复杂产品适合你,银行须收集和考虑你的有关资料,包括投资目标、投资经验及知识、财政状况、投资期、承受风险水平等。常见的收集及记录该资料的方法,是要求你完成一份风险状况评估。评估一般是以问卷方式进行。若你披露的资料有限,以致银行无法妥善地作出风险状况评估,银行可为你提供的服务亦会受到限制。因此,为确保银行向你作出的投资建议或招揽行为或复杂产品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合适,你应向银行提供准确及最新的资料,这是非常重要的。
你毋须于每次交易前进行风险状况评估。如果你曾接受这家银行评估,而结果仍然有效(有效期通常为一至两年,视乎各银行的政策而定),银行毋须再次为你进行风险状况评估,便可向你建议合适的投资产品或评估复杂产品是否适合你。如你的相关资料有重大变动,你应尽快通知银行以便为你更新风险状况评估。
录音是一项重要的投资者保障措施。为风险状况评估及销售过程录音有助确保银行妥善执行每个程序(例如可确保在进行评估及披露风险时没有误导的陈述或遗漏)。录音亦能作为处理客户投诉或纠纷的重要证据,亦可协助监管机构监督银行的操守,以及调查客户投诉。
并非每次风险状况评估或每次购买投资产品都要录音。虽然银行首次面对面为零售银行客户作风险状况评估必须录音,但银行亦可透过其他渠道进行评估,例如网上评估便毋须录音。此外,日后为客户定期作风险状况评估时,银行亦可以透过网上或书面确认书定期检讨,在这些情况下亦毋须录音。
一般而言,银行在面对面向零售银行客户销售投资产品时是毋须录音,除非涉及复杂产品(例如复杂债券及包含衍生工具的投资产品),或建议或招揽风险错配的简单产品。
投资产品只要是适合客户,即使风险级别与客户本身的风险承受水平不匹配,银行也可向客户建议该投资产品。例如,如果投资产品只占客户投资组合的一小部分,并可配合其投资目标及其他个人状况,则风险承受水平为低至中的客户,投资风险评级较高的产品仍有可能是合适的。
如果银行劝告或提醒你不适合某投资产品,你应三思是否购买该产品。
在一般情况下,就特定的简单产品,银行可在不涉及投资建议或招揽行为的情况下,执行投资者的购买指令。
若投资者的购买指令涉及复杂产品(某些在交易所买卖的衍生产品或非杠杆式具标准化特点的货币挂鈎或利率挂鈎存款除外),银行必须(i)不论有否作出招揽行为或建议,在执行该指令前,确保该产品在所有情况下对该投资者均为合适;(ii)提供有关该产品的主要性质、特点及风险的充分资料,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前了解产品;及(iii)就该复杂产品提供清楚显眼的警告声明提醒投资者。
此外,若该复杂产品涉及衍生工具或是具有某些特点的债务票据,银行亦可能要为投资者提供落单冷静期安排。如果涉及衍生产品或杠杆式交易,银行须确保投资者已明白该产品的性质和风险,并有足够的净资产来承担因买卖该产品而可能招致的风险和损失。
银行应充分地披露相关的重要资讯以协助客户作出有根据的投资决定。
风险披露的目的是为了让客户在进行交易前明白相关的投资产品。银行可采取风险为本的方法,因应客户的交易模式、投资知识及经验、产品复杂性及风险等各项因素向客户作出风险披露。
例如,银行以往曾就与是次产品相若的投资产品披露风险,并确保客户明白是次交易的投资产品,银行可简化该产品的风险披露。
由银行发行的货币挂鈎或利率挂鈎投资产品并不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因此银行及其员工在销售这些产品前无须注册。然而,金管局一般预期银行在销售这些产品时,遵循与适用于受《证券及期货条例》规管的投资产品的相若标准。具体上,如银行销售货币挂鈎或利率挂鈎投资产品时涉及建议或招揽行为,或这些产品具有复杂结构,银行应确保客户的交易为合理适当、向客户适当披露产品的特点及风险,以及确保推广材料清晰、公正及持平。
此外,金管局实施的多项优化保障投资者措施,均适用于向零售银行客户销售货币挂鈎或利率挂鈎投资产品的银行。例如,银行必须向零售银行客户提供《重要资料概览》,当中以浅白易明的字眼扼要介绍这些产品的主要特点及风险;客户风险分析及就包含衍生工具的投资产品(例如非标准化结构的货币挂鈎或利率挂鈎投资产品)的面对面的销售程序,均须录音;没有经验而拟购买非上市结构性产品(例如银行发行的货币挂鈎或利率挂鈎投资产品)的零售银行客户,银行应给予两个历日的落单冷静期。
你可以联络投资者赔偿有限公司,该公司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全资附属公司,负责处理中介人(包括注册机构及经纪行)的客户对投资者赔偿基金提出的申索。联络资料如下:
电话: (852) 2523 7382
传真: (852) 2523 7389
电邮: icc@hkicc.org.hk
地址:香港鰂鱼涌华兰路18号港岛东中心54楼
只有已列于金管局《认可机构证券业务员工纪录册》(纪录册)的人士才可担任注册机构的受规管活动。评估某人是否作为有关人士的适当人选以及提交他们的指定资料以列入金管局的纪录册内是注册机构的责任。若注册机构认为有关人士不再是适当人选或不再受聘进行任何受规管活动,注册机构亦有责任从金管局的纪录册内删除该人士的资料。
注册机构须委任主管人员以负责直接监督该机构所进行的每类受规管活动。这些主管人员必须征得金融管理专员书面同意,透过有关注册机构向金管局提交申请。
有关人士及主管人员必须符合的胜任能力规定,与持牌代表及负责人员须符合由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制定的胜任能力规定相同。各项胜任能力的规定列载于由证监会发出的《胜任能力指引》。此外,有关人士及主管人员必须已符合由证监会发出的《适当人选的指引》列出的资格要求。
有关详请,可到证监会网站参阅《胜任能力指引》及《适当人选的指引》。
一般而言,如你过往曾为注册机构担任有关人士,而在你的最后注册日期起计3年内重新就相同的受规管活动(或符合相同胜任能力规定的其他受规管活动)被注册机构再次列入金管局《认可机构证券业务员工纪录册》(纪录册)内并担任跟以往相同的岗位(即作为有关人士或主管人员),则毋须通过任何有关胜任能力的考试。
如你在最后注册日期起计的3至8年内欲重新就相同的受规管活动(或符合相同胜任能力规定的其他受规管活动)再次担任相同的岗位,你则必须就你离开业界的每一年及每项受规管活动完成5小时的持续专业培训(包括有关本地监管知识方面的培训必须至少占持续培训活动的 50%)以获豁免通过有关考试(包括认可行业资格及本地监管架构考试)。
有关豁免遵守有关考试的规定详情(与持牌代表相同),请参阅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在其网站刋发的《胜任能力指引》(包括第4.4.4节有关重新入行人士的豁免)。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网站上刋发的《胜任能力指引》第4.3.1节列出各项胜任能力规定的选项(适用于有关人士与持牌代表)。例如,就第1及/或第4类受规管活动的认可行业资格而言,符合选择 A或选择 B(如已拥有相关行业经验)的人士无须通过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7及卷8。然而,不论任何选项,除非有关豁免规定适用,所有人士必须通过本地监管架构考试,即证券及投资学会资格考试卷1。
持续培训的规定只适用于注册机构的有关人士(包括主管人员)及获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发牌为持牌代表的人士。如你并没有担任该等岗位进行受规管活动,则没有维持持续培训的责任。
金管局不会核准或豁免有关人士遵守持续培训的规定或认可任何持续培训课程。注册机构有责任在有关人士的指定资料被列入金管局的《认可机构证券业务员工纪录册》(纪录册)内前确保该人士是担任该身分的适当人选(包括符合持续培训的规定)。若注册机构认为有关人士不再是适当人选(包括符合持续培训的规定),注册机构亦有责任从金管局的纪录册内删除该人士的资料。
有关持续培训的规定详请,可到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网站参阅《持续培训的指引》。
注册机构是以联机系统提交有关人士的指定资料以供列入金管局纪录册内,及从纪录册删除有关人士的指定资料。如你对纪录册上有关你过往或现在的注册资料有任何疑问,你应向有关的注册机构查询。
我们明白你因为贷款申请被拒而感到不满。然而,我们希望你明白金管局不能干预个别银行的商业决定,包括是否向某位客户贷款的决定。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实务守则》」)订明了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对不同类别的个人信贷资料可保留的期间。就帐户还款资料,一般规则是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保留帐户还款资料于其资料库内5年,由产生该等资料的日期起计,或直至帐户结束后5年届满为止。不过亦有一些例外情况。举例来说,如果你曾拖欠还款超过60日,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保留该等拖欠还款资料于资料库内直至由最后清还所拖欠还款的日期起计5年届满为止。
破产纪录方面,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以为信贷报告的目的从公众纪录来源收集这类资料。《实务守则》订明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可以保留与宣布或解除破产有关的公众纪录资料于其资料库内8年,由宣布有关破产起计。
有关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对不同类别的个人信贷资料可保留的期间的详细资料,请参阅《实务守则》。就《实务守则》的任何查询,请直接联络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联络资料载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网站。
任何人士都可以查阅其在信贷资料服务机构的信贷纪录。你可以与银行联络,查询银行所用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及该机构的联络资料。
你可向有关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提出改正资料要求。有关的信贷资料服务机构应按照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实务守则》」)的规定(《实务守则》第3.19及3.20条),处理你的改正资料要求。
详细资料请参阅《实务守则》。就《实务守则》的任何查询,请直接联络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联络资料载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网站。
根据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出的《个人信贷资料实务守则》(「《实务守则》」),如果你的帐户在全数清还欠款后结束,你可以指示贷款机构要求信贷资料服务机构,从其资料库删除该已结束帐户的资料。附带的条件是在紧接帐户结束前的5年内,有关帐户须从未拖欠还款超过60日,及有关帐户是在全数清还欠款后结束(《实务守则》第2.15条)。详细资料请参阅《实务守则》。
一般来説,借款人越早向银行提前还款是可以节省更多未偿还的利息。但决定是否提前还款时,还应考虑涉及的手续费。借款人需要留意,个别银行会以不同的方法分摊每月还款金额中的利息及本金部分。即使每个月还款的金额相同,一般来说前期还款的利息部分占比较多,本金部分相对占比较少。换言之,当借款人已按期偿还了一段时间,未偿还的利息金额可能已经很小。如果借款人选择在这个时候提前还款,便可能得不偿失,因为就算节省了未偿还的利息,也可能不足以弥补提前还款的相关手续费。精明的做法是先向银行查询提前还款的总金额(包括尚欠的贷款余额、提前还款手续费及其他的费用等)和未偿还的利息金额,比较和考虑清楚后,才决定是否选择提前还款。
一般来说,银行是否批出贷款及批出多少贷款均属于它们的商业决定。银行在作出决定时,会考虑很多因素,例如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及任何减低风险的安排等。
如果银行的贷款业务会在审慎监管上引起重大关注,或对香港银行体系的稳定构成严重影响,金管局便会发出指引,要求银行采取审慎的标准及经营手法,加强风险管理。
在物业按揭贷款方面,金管局自2009年10月起推出多轮逆周期宏观审慎监管措施,提升银行体系在楼价一旦下跌时的抗震能力,及避免置业人士过度借贷。金管局在推出每一轮措施时,会尽量减低措施对真正用家,尤其是首次置业人士的影响。
银行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法评估按揭贷款申请人的还款能力:
以「供款与入息比率」为基础的贷款 – 「供款与入息比率」是按揭贷款申请人每月偿还债务与每月收入的比率,一般适用于有固定收入的申请人。银行会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收入及负债的证明。
以「资产水平」为基础的贷款 – 这种方法一般适用于无法提供固定收入证明,而以资产净值证明其还款能力的申请人。银行会要求申请人提供净资产及负债的资料。
「共用正面按揭资料」的目的是加强银行的信贷风险评估,以促进贷款机构审慎贷款及更有效管理信贷风险,从而防止消费者过度借贷及贷款机构过度放贷。此举有助维持香港银行体系的整体稳定,这对保障存户利益及香港整体金融稳定甚为重要。
金管局预期银行会充分利用「共用正面按揭资料」的安排及透过信贷资料服务机构核实按揭申请人在有关按揭贷款声明中所提供的按揭宗数资料。
晶片式柜员机技术能够为储存在晶片内的敏感资料提供更精密及更优良的保安,因此可以减低在使用柜员机服务时发生未经授权交易的风险。由于许多境外柜员机仍在使用磁带技术,因此新的晶片卡仍保留磁带,方便持卡人在境外使用柜员机服务。不过银行会加强保安措施以提供额外保障,防范未经授权的境外柜员机交易。所有提款卡的境外柜员机提款功能预先设定为「未启动」,持卡人如果计划在外游时可能会利用境外柜员机提取现金,紧记在离港前先行启动境外提款功能。
假如持卡人在离港前没有启动提款卡的境外提款功能,便需要透过其他方式启动有关功能,才可以在境外提款。客户可以透过电话渠道(电话银行/银行电话客户服务中心)在香港境外启动这项功能,部分银行亦会额外提供其他启动功能的途径(例如网上银行)。银行将会通知客户有关启动境外柜员机提款功能的途径,持卡人有任何疑问可向银行查询。
有关最长的有效期,不同银行有不同安排,包括指定最长年期为一年或三年、提款卡的到期日、或永久。个别银行会通知客户有关详情。但必须指出,客户应按实际需要设定有效期,避免将有效期定得过长甚至是永久,否则便会降低该保安措施的有效性。
你仍会沿用现时的方法继续收取水费单及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请浏览水务署网页www.wsd.gov.hk及差饷物业估价署网页www.rvd.gov.hk了解有关详情。
可以。EBPP服务提供额外的途径方便阁下透过网上银行一站式查阅及支付不同的电子帐单。
征收差饷及/或地租通知书须于3月、6月、9月或12月5日前登记。水费单须参阅上一期的发单日期,并于下一期帐单的发单日期前两星期登记。
现有过百商户及慈善机构让你选择收取及支付不同商户发出的电子帐单或收取电子收据。请浏览https://www.hkicl.com.hk/schi/查阅有关参与商户的名单。
对。你需要透过你的网上银行取消相关登记。
现时共有19家银行提供EBPP服务。请浏览https://www.hkicl.com.hk/schi/查阅参与银行的名单。
没有。EBPP服务是完全免费的。
可以,作为基本的银行服务,银行会继续提供纸张支票服务。
收费与否属个别银行的商业决定。但据我们理解,大部分银行将会免费向零售银行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不用,这服务是完全免费的。
不可以。电子支票必须指定收款人并存入该收款人的银行帐户。另外,电子支票不可以于银行柜台兑换成现金。
首阶段市民可以使用电子支票缴交一般缴款单及税务局发出的税单和缴款单。至于其他部门的帐单将陆续接受电子支票缴费。
你可以找其他值得信任的人(例如:家人)透过电子支票存票服务代你存入电子支票,或参考香港银行同业结算有限公司网页上的相关资讯。如有需要,你亦可向你的银行寻求协助。
电子支票存票服务的截数时间是每个营业日的下午五时三十分,会即日结算。如使用网上银行入票,请参考个别银行的截数时间。
可以,如果你不想接受电子支票,可以要求付款人使用其他支付工具(例如:纸张支票)。
如收款人想利用手机号码或电邮地址收取款项,必须登记帐户绑定服务。
一个手机号码可以绑定多于一家银行或电子钱包。你只需要设定其中一家银行或电子钱包为预设收款银行或电子钱包。但如果你在一家银行持有多个帐户,则只可选择其中一个帐户绑定手机号码。
银行和电子钱包就不同类别的支付或转帐设有上限,你可联络你的银行或电子钱包营运商查询有关细节。
市民如不慎转帐到错误户口,应尽快联络有关银行或电子钱包营运商,寻求协助。有关银行或电子钱包营运商会要求市民提供相关转帐资料以便该机构通知收款方机构联络收款人。详情请参阅常见问题中银行体系分项下的「转帐」部分。
请联络你的银行或电子钱包营运商了解收费详情。
商业客户可使用二维码(于销售点或帐单上展示)或其他途径透过「转数快」收取款项,请联络你的银行或储值支付工具营运商了解详情。
不需要。你只需使用支援透过转数快二维码缴交政府帐单的手机银行应用程式或电子钱包,扫描帐单上的转数快二维码便可缴费。
有关参与透过转数快二维码缴付政府帐单的银行或电子钱包营运商名单,请参阅以下有关网页:
fps.hkicl.com.hk/govtpayments
此服务毋须任何费用。
你可查阅银行或电子钱包的交易记录。如有需要,请联络有关政府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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